1.项目信用保证结构及其设计应考虑的因素
项目融资的最大特征是“资产导向”和 “有限追索”,债务资金的偿还主要来源于项目资产及其所产生的预期现金流量。但在项目开发建设、试生产和运营阶段,项目完工风险、政治风险和现金流量风险比较大的情况下,项目债务资金提供者,尤其是高级债务资金提供者,如贷款银行非常关心其贷款的安全性,一般要求有相应的贷款偿还保证机制。
从理论上来说,贷款偿还保证机制分为契约保证和法律保证两类。前者是一种事前、积极的保证机制,后者则是一种事后、强制性的保证机制,二者之间存在相互补充的关系,法律规则与执法是签订与执行契约的基础。据Smith&Warner(1979)和Dichev&Skinner(2002)对美国债务契约偿还保证机制的调查统计,发现限制性条款在债务契约中使用频率由大到小依次排列为:重新借债限制>兼并限制>资产处置限制>股利发放限制。上述4种限制性条款主要是从防止管理层减少项目价值的行为、规定控制权的角度而设计的,此外还有从支付保证的角度而设计债务条款的,如偿债基金(Sinking Funds)、第三方担保和债务偿还储备等。各种契约条款在每个国家的出现频率各不相同,这与它们的制度环境紧密相关。但世界银行的Dailami&Hauswald (2004)通过对1993~2002年期间发行的105个项目债券中各种标准债务契约保证机制/条款统计发现,几乎所有的项目债务契约都包含了相同的限制性条款,如资产处置限制、股利发放限制和支付条款等。
具体到项目融资中的债务契约而言,由于项目融资债务资金的无追索或有限追索性质,债务资金提供者似乎更为关注支付条款。这是因为项目资产的专用性需要有经验的经营管理者,一旦项目不能按时偿付本息,债务资金提供者即使拥有资产,也难以立即变现(这是基于债务资金提供者不愿涉足于实体资产经营的假设而提出的,否则债务资金提供者可以接管经营)。一般而言,项目融资中的贷款偿还保证机制来自于项目投资者,或其他的项目利益相关者所提供的信用保证。信用保证可以是直接的财务担保,如完工担保、资金缺额担保等;也可以是间接的或财务性的担保,如 “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提货与付款”性质的长期销售合约等。在一个具体项目融资中,不同形式的信用担保所形成的组合,就构成了项目的信用保证结构。
项目信用保证结构的选择或设计,一般应考虑以下因素:
(1)项目的经济强度。项目的经济强度越好,其偿债能力越强,即项目自身的支付能力较强,高级债务资金提供者对项目支付担保要求可能有所降低。
(2)项目风险的大小。在项目融资期间,如果项目风险,如完工风险、经营风险、市场风险较低,则高级债务资金提供者可能不会要求项目投资者或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百分之百的债务偿还担保,比如在项目建设期,可能不会要求项目投资者作出百分之百债务承购的保证。
(3)项目的技术特性。如果项目采用的是高新技术,尽管项目经济分析显示有较强的经济强度,但由于技术风险较大,高级债务资金提供者也会要求项目投资者提供完工担保和资金缺额担保。
(4)高级债务资金提供者,如贷款银行承受风险的能力。显然,如果贷款银行承受风险能力强,则可能愿意承担部分项目技术风险、市场风险。(www.xing528.com)
(5)借贷双方的谈判地位。项目信用保证的形式和结构的确定在某种程度上,还取决于项目借贷双方的谈判地位。如果贷方在谈判中居于优势地位,则可能要求项目投资者或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担保金额较高的信用担保;反之则可能要求项目投资者或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担保金额较低的信用担保。
(6)谈判签约时的国际金融形势。如果谈判签约时,国际金融形势不稳定,则贷方对贷款的发放更为谨慎,可能要求项目投资者或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金额较高的信用担保,以保证贷款的安全;反之,则可能要求项目投资者或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担保金额较低的信用担保。
2.安排项目信用担保的步骤
安排项目信用担保的步骤可分为以下4个阶段:
(1)贷款银行在进行项目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那些影响项目资产安全和现金流量比较大的风险,向项目投资者或第三方担保人提出项目担保的要求。
(2)项目投资者或第三方担保人首先考虑提供公司担保,如果贷款银行不接受公司担保,则要考虑提供银行担保。
(3)在银行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项目担保成为担保银行与担保受益人之间的一种契约。
(4)如果项目所在国与提供担保的银行不在同一国家时,有时担保受益人会要求担保银行安排一家当地银行作为其代理人,承担担保义务,而担保银行则承诺偿付其代理人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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