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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中的风险问题

时间:2023-06-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工程风险是指工程建设中可能发生的损害因素,这些损害可能是人为造成的,也可能是自然和社会因素引起的,人为因素中可能属于发包人的责任,也可能属于承包人的责任。本款规定的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与第42.3款和第42.4款规定的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有所不同。

工程建设中的风险问题

工程风险是指工程建设中可能发生的损害因素,这些损害可能是人为造成的,也可能是自然和社会因素引起的,人为因素中可能属于发包人的责任,也可能属于承包人的责任。对工程建设中的风险进行预估,由合同双方按其不同责任共同或各自进行必要的投保,是确保工程顺利建成的重要措施。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工期较长,受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影响大,工程情况比较复杂,工程风险亦较大,为此,第47.1款和第47.2款规定了合同双方分担风险的责任。分担风险的原则是双方各自承担自己责任范围的风险。对于双方均无法控制的自然和社会因素引起的风险则应由发包人承担较为合理,因此承包人很难将这些风险事先估入合同价格中,若由承包人承担这些风险,则势必增加其投标报价,当风险不发生时,反而增加工程造价,风险估计不足时,则又会造成承包人亏损,而招致工程不能顺利进行。

47.1 发包人的风险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发包人承担风险责任。

(1)发包人负责的工程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工程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3)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4)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5)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47.2 承包人的风险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责任。(www.xing528.com)

(1)由于承包人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照管不周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承包人的施工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3)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损失和损坏,还可能有其所属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其采购的原材料缺陷等引起的事故,均包括在本款第(3)项内。

47.3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按上述第47.2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人(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除外)。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在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的整个施工期间,负责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照管,并承担损失和损坏的风险。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已把工程移交给发包人,工程转由发包人照管,其工程风险责任亦转交给发包人,但承包人仍负有保修责任,并仍应承担由于保修期前的原因造成损失和损坏的责任。

47.4 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签定后发生第47.1款(3)和(4)项的风险造成工程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使双方或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双方协商处理。

本款规定的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与第42.3款和第42.4款规定的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有所不同。后者规定由于发包人违约后未采取有效的改正措施,承包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若发包人在28天内仍不答复承包人,则承包人可立即采取行动解除合同,而前者规定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使双方或任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同。由于本款所指的不可抗力属于发包人的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工程风险责任,同时这种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又属于双方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致使双方或任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所造成的,应酌情减免违约责任,所以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双方协商处理,一般说来,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按合同规定已发生的工程价款并酌情合理补偿承包人的损失,但不补偿承包人的利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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