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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承包人违约的七种主要行为

时间:2023-06-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款归纳了可能造成发包人重大损失的七项承包人主要违约行为,提示合同双方和监理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以避免问题积累造成合同履行的更大困难。若采用第41.3款和第41.4款两种处理承包人违约的措施均无效,证明该承包人已无力按本合同要求继续承担工程施工,发包人将不得已而采取最后一步措施,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并对解除合同事宜作出安排。

如何避免承包人违约的七种主要行为

承包人违约处理程序如图6-15所示。

图6-15 承包人违约处理程序

41.1 承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和未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

(2)承包人违反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

(4)承包人违反第26.1款的规定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并拒绝按第26.2款的规定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5)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按第20.3款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

(6)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拒绝按第53条的规定和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

(7)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从广义上讲,承包人违反了本合同任何一项条款的规定均属承包人违约。本款归纳了可能造成发包人重大损失的七项承包人主要违约行为,提示合同双方和监理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以避免问题积累造成合同履行的更大困难。

41.2 对承包人违约发出警告

承包人发生第41.1款的违约行为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予以改正。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正,并尽可能挽回由于违约造成的延误和损失。由于承包人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尽管发生了上款所列举的承包人违约事件,甚至已造成了较严重的后果,但发包人为避免造成工程的更大损失,一般不愿意为此立即中断施工和解除合同,总是希望承包人迅速改正违约行为,继续把工程进行下去,因此,本款规定当发生承包人违约事件时,监理人应及时发出书面警告限令其定期改正以挽回损失,当然,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

41.3 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

承包人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其违约行为,继续延误工期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甚至危及工程安全,监理人可暂停签发支付工程价款凭证,并按第19.3款的规定暂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责令其停工整改,并限令承包人在14天内提交整改报告报送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是处理承包人违约的第二步措施,须慎重采用,因为停工将影响工程进度,只有在继续施工危及工程和人身安全时,或施工组织杂乱,继续施工将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时才采用。若违约事件仅涉及局部工程,只需停工整改违约部分的工程。

41.4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停工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继续无视监理人的指示,仍不提交整改报告,亦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www.xing528.com)

若采用第41.3款和第41.4款两种处理承包人违约的措施均无效,证明该承包人已无力按本合同要求继续承担工程施工,发包人将不得已而采取最后一步措施,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并对解除合同事宜作出安排。为尽量减少损失,发包人在发出通知14天后应尽快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本款规定的14天期限是供违约承包人撤让施工现场的期限。无论是发包人自己或者另找其他承包人接替违约承包人继续施工,为了不耽误工程进度,本款规定发包人可以扣留并使用违约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这仅是发包人为保护自身少受损失的一项措施。即使违约承包人已撤离工地,他仍应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直至按第41.6款规定结清合同款项,并按一定的程序经发包人同意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为止。

41.5 解除合同后的估价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监理人应尽快通过调查取证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并证明:

(1)在解除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作已经得到或应得到的金额。

(2)未用或已经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人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估算金额。

解除合同后合同双方将进行结算,本款规定应由监理人尽快通过调查取证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估价、估价的原则是:解除合同前发生的费用应按原合同规定计算;解除合同后仍应按原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进行善后安排,特别是承包人应合理赔偿发包人因更换承包人所造成的损失。承包人还应承诺合同发包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涉及的费用结算亦应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41.6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1)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并应在解除合同后发包人认为合适的时间,委托监理人查清以下付款金额,并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后支付。

1)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已完成的各项工作应得的金额和其它应得的金额;

2)承包人已获得发包人的各项付款金额;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其它应付金额;

4)由于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合理赔偿发包人损失的金额。

此项中“合适的时间”是指监理人为查清付款金额需要的时间。1)中的“其他应得的金额”包括发包人可能在各项付款中延迟付款的违约金、赔偿费及其他费用。3)中的“其他应付金额”包括应扣还给发包人的工程和材料预付款金额以及在履行合同期间应由承包人赔偿的其他费用;4)中的“应合理赔偿发包人损失的金额”指由于承包人违约而使发包人蒙受的损失以及为了发包人继续完成合同工作而需要增加的金额。

(2)监理人出具上述付款证书前,发包人可不再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金额。此后,承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1)项1)减去2)、3)和4)的余额,若上述2)、3)和4)相加的金额超过1)的金额时,则承包人应将超出部分付还给发包人。

41.7 协议利益的转让

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为保证工程延续施工,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本合同而签订的任何材料和设备的提供或任何服务的协议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通过法律程序办理这种转让。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由发包人或发包人雇用其他人继续施工,若承包人在此之前已为实施本合同与其他人签订了任何材料、设备和服务协议,为了保证工程延续施工,本款规定了承包人应把这些协议和利益通过法律程序转让给发包人。

41.8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保修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当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时,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执行或不愿立即执行,则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员进行该项工作。若此类工作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由此引起的费用应由监理人在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在紧急情况下,例如发生边坡塌方等危及工程安全的事故,若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抢救,此时发包人不应按承包人违约的正常程序进行处理,等待承包人改正,而应按本款规定采取紧急措施,雇用其他人员进行该项工作,以减少损失。但若此类工作属于合同规定范围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工作,则应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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