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投标截止日前的28天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发生变更,导致承包人在实施合同期间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37条规定以外的增减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后确定需调整的合同金额。
在投标截止日前的28天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发生变更,导致承包人在实施合同期间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37条规定以外的增减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后确定需调整的合同金额。
应用本条时应注意,在第37条“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中,有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若已包括了法规更改的因素,不应再重复调价。
1.调整方法
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一般采用实际调整法,即通过必将调整月(支付月)实际费率与基准日期(投标截止日前28天)费率之差,计算调整金额。(https://www.xing528.com)
2.调整范围
本条款已经明确:只有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发生变更(即省级(含)以上),才能作出相应的调整。
从目前我国收费较为混乱以及合同管理实践角度分析,应灵活掌握和应用该条款。按照该条款约定,省级(不含)以下的市、县等出台地方法规和规章,不应调整由此带来的变化。这样一来,可能带来一些问题。例如某水利水电工程所有施工车辆均需要在某市(非省级市)登记注册,在承包合同签订后,该市出台文件规定:凡是外来注册车辆,每辆车每年需要交纳1000元。作为承包人只能执行该文件,即交纳该笔费用。按照本条款约定:发包人不应给承包人调整该金额。显然,这是不合理的,因此建议只要承包人能够提供正式文件,应给予承包人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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