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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波动引发价格调整

时间:2023-06-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价格调整有利于承包人的报价和发包人评标。因此,有必要对价格的波动予以调整。当然,对于无需进行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进

物价波动引发价格调整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期较长,在此期间的物价波动很难预测,一般均应在合同实施期间根据市场物价波动情况进行价格调整。国内以往较多采用文件证据法调价,此法操作繁琐,且易失实。由于改革开放初期建筑材料市场不发育的历史原因,发包人大都采用自供主要材料的办法来控制价差,这样不仅增加了发包人的人员编制,又当材料供应延误或工程出现质量事故时,常常难以划清双方责任而引起合同纠纷。为此,在现今建筑材料购销已全面开放的市场环境下,已没有必要由发包人负责采购,为避免在工程材料管理上的责任交叉和加强承包人的质量意识,本合同条件规定由承包人负责工程材料的采购、验收、运输、保管以及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用于施工,承包人应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全部责任。

工程材料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后,与此相配合的需要有一个合适的调价办法。采用公式法调价较易操作,虽然不能给出精确的价差补偿值,但若使用得当,可以得出实际价差的近似值。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的价格机制已逐步完善,目前虽无权威机构定期发布系统的价格指数和价格,但是国家和地区的计划统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以及某些专业机构已提供采用公式法调价的各种价格指数或价格,具备了采用公式法调价的基本条件。若确因工程的具体情况难于采用公式法调价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详细提出能予科学操作的调价办法。

37.1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 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按第33.2款、第35.2款和第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保留金的扣留和支付以及预付款的支付和扣还;对第39条规定的变更,若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亦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合同估算价中所占的比例;

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与第33.2款、第35.2款和第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投标截止日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规定在投标辅助资料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内。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若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或双方商定的专业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或价格代替。

37.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可暂用上一次的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的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和计划统计部门不一定每月公布价格指数或价格,因此,在按第37.1款计算价差时将会遇到缺乏公式中当时的现行价格指数,此时可暂按上一次的价格指数计算,待相关时间的价格指数公布后再进行调整。

37.3 权重的调整

由于按第39.1款规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监理人应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在采用综合调价公式时,当工程发生较大的变更而可能使不同类别的工程项目在工程总量中所占的比例也发生较大改变,导致原来的调价公式中的权重明显不合理而需要进行调整。

37.4 其它的调价因素

除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和本条各款规定的调价因素外,其余因素的物价波动均不另行调价。

由于目前国内尚未普遍使用公式法调价,可能在应用时会遇到一些问题,例如,有个别可变因子尚无机构能发布价格指数或价格,而这种因子在合同价格中所占比例又不容忽视,需采用其他的办法弥补,应在专用合同条款内作补充规定。

本款还明确了除本条各款及其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外,不再对其他物价波动因素进行调价,以免日后为此发生争议。

37.5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原定完工日期后施工的工程,在按第37.1款所示的价格调整公式计算时应采用原定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若按第20.2款规定延长了完工日期,但又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延长后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延期期满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延长后的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一)价格调整的意义

本款规定了若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和未按经监理人批准延长工期后的完工日期完工时,在原定完工日期和实际完工日期两个不同的价格指数中,理应选用有利于发包人的现行价格指数计算价差。

由于水利水电工程特点及通货膨胀和无法预测的关键材料短缺等因素使水利水电工程的价格、工期、工程内容非常不稳定,因此大多数水利水电工程合同和货物采购合同必须调整价格。这出自两方面的考虑。

(1)价格调整有利于承包人的报价和发包人评标。承包人总是希望能较精确地预测外部费用对他在整个工期中资金回收的影响。由于不可预测的影响量是相当大的,承包人不可能对合同期内发生的价格波动作出较准确的预测,故承包人不得不大幅度提高标价以克服价格上涨所带来的风险,从而造成各承包人之间的报价由于价格波动因素产生了悬殊的差别,这不利于发包人作出正确的决标。在许多情况下可能会作出错误决策

(2)价格调整有利于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如果发包人承担了主要财务风险,那么包括在投标报价中的由于其它风险所造成的标价增量就很小。此时,承包人的最低标为确保最有效地完成工程承包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承包人也可将精力集中在工程项目的实施上,而不必担心承担远期对他财务变动的风险。

由此可见,不进行价格调整所带来的后果是:不能确保合同的正确履行;造成合同的纠纷。这些都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希望发生的。因此,有必要对价格的波动予以调整。

通过分析,即使在当今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市场上,物价基本上呈现出上升的趋势,水利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加入调价条款对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利,而不只是对承包商有利,这一点值得发包人加以认真考虑。

当然,对于无需进行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进行调整的水利水电工程,如工期较短(12个月内)、在某一时期物价相当稳定等,对这样的水利水电工程可以不进行价格调整。本合同专用条款允许在起草招标文件时,删除本合同条款通用部分,代之为:本合同项目不进行价格调整。

(二)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

(1)实际调整法。通过计算承包人实际采购价与投标报价所采用的价两者之差,计算价格调整金额。在这种方法中,实际采购价为承包人发票金额。

(2)票据证明法。其原理与实际调整法相同,唯一不同之处在于:实际价格将根据有关部门公布的价格加以确定,并非依据承包人提供的发票。

(3)公式调整法。采用若干个因素反映某一时段整个合同项目的物价波动,并根据这一波动值计算价格调整金额。

与文件证据法相比,公式法具有价格调整简单、工作量少等优点。更为重要的是,公式调整法能够对人、材料、施工设备等进行调整,而前两种方法则不能对于施工设备等进行调价。可见,公式调整法是最为科学的动态调整方法。本合同条款采用公式调整法对物价进行调整。

(三)公式调整法示例

1.小浪底一标(主坝标)调价公式

式中 EL——外籍劳务;

EQ——机械设备

MI——零星项目;

MT——海洋运输。

其中,x=0.15,a=0.15~0.35,b=0.25~0.45,c=0.02~0.05,d=0.10~0.30。(www.xing528.com)

在本合同项目中,招标文件只提供了a、b、c、d 等权重的范围,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根据自身情况加以确定,一旦中标,将该承包人选取的权重写入合同。监理人只需要按合同提供的公式和权重进行调价。

2.二滩水电站调价公式

式中 EL——外籍劳务;

EQ——机械设备;

MI——零星项目;

MT——海洋运输;

ST——钢材。

其中,x=0.10,a=0.29,b=0.48,c=0.01,d=0.04,e=0.08。

在本合同项目中,招标文件提供了x、a、b、c、d 等权重的具体数值,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作出相应,并将这些权重写入合同,监理人按合同提供的公式和权重进行调价。

3.小浪底三标调价公式

该项目主要对外币部分进行调价,其调价系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EL——外籍劳务;

EQ——进口设备;

MI——零星项目;

MT——海洋运输;

ST——进口钢材;

下标1、2、3——表示来源于美国、德国和法国。

上述调价公式中,套有子公式,即如果某一种材料来自多个地方,则应确定每一个采购地的比例。该项目中有15%的外币不参加调价,进口设备和进口钢材合同总价中有15%来源于美国,42.5%来源于德国,42.5%来源于法国。

(四)关于P0的计算

关于P0的计算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主要争议在于P0是否包含工程索赔金额。

例:某合同项目第三个月月底有关情况如下:

(1)工程量清单项目价值:20万元;

(2)计日工:3万元;

(3)工程索赔:2万元;

(4)材料预付款:2万元;

(5)工程预付款扣回金额:1万元;

(6)保留金扣除金额:2万元;

(7)工程变更:5万元(按原合同价格变更)。

P0=20+3+5=28(万元)

归纳,P0计算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按原价格进行工程变更,则

P0=工程量清单金额+计日工金额+工程变更金额

二是如果按现行价格进行工程变更,则

P0=工程量清单金额+计日工金额

可见,P0不包括工程索赔金额,工程变更金额是否包括,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五)价格指数和权重表

价格指数和权重表如下:

价格指数和权重表(格式)

注 1.本表应与第3章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37条对照阅读和应用。
2.价格指数来源应写明发布单位或提供单位名称,若有规定的文件和刊物时,还应写明文件或刊物的名称,并列出条目号。若无价格指数,可用价格代替。
3.投标人对变值权重的建议值应在列表的允许范围内,定值权重和变值权重的总和为1。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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