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1 覆盖前的检查
经承包人的自检确认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的24小时内,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进行检查,通知应按规定的格式说明检查地点、内容和检查时间,并附有承包人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通知约定的时间派员到场进行检查,在监理人员确认质量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是指已完成的工作面经覆盖后将无法事后查看的任何工程部位和基础。这些将被覆盖的部位和基础在进行下一道工序前承包人应先进行自检,确认已符合合同要求后,再通知监理人进行检查。通知时应考虑到监理人有足够的检查时间。经监理人检查合格并签证后,才允许进行下一道工序。监理人有权拒绝对“三检资料”不完善的工序进行检验。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过程控制流程见图6-13。
图6-13 工序检验流程
2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到场进行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不得无故缺席或拖延。若监理人未及时派员到场检查,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赔偿其停工、窝工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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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应由监理人的代表在约定的时间内到场检查,未经监理人的检查签证,承包人不能自行覆盖。若监理人未及时进行检查,可能延误工期和给承包人造成停工、窝工等损失,承包人理应得到赔偿。
对于检查点,可以分为见证点和待检点。对于见证点,监理人可以授权给承包人,即承包人在获得监理人授权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检验,而承包人的这种检验认为是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对于待检点,则必须由监理人亲自在现场的情况下,承包人才能进行检验。可见,监理人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到达现场,但又不想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对于见证点,监理人可以授权给承包人。而对于待检点,如果监理人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到达现场,承包人则应与监理人另约检查时间。
25.3 重新检查
对隐蔽工程或工程的隐蔽部位按第25.1款规定进行检查并覆盖后,若监理人事后对质量有怀疑,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以致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其重新检查所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按第23.5款(2)项规定的相同原则划分责任。
工程按合同约定的程序经检查合格,并由承包人覆盖后,若监理人事后对质量有怀疑时,仍有权指示承包人对已经覆盖的部位挖开、凿开、钻孔等进行重新检验,重新检验带来的责任和处理方法应与第23.5款(2)项的规定相同。重新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责任;重新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责任。
2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及时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钻孔探测以致揭开进行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对于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私自覆盖的工程,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进行补检,无论检查结果是否合格,均按合同内检验处理,即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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