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 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
(一)规定
开工日期是承包人安排施工进度的重要依据,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由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受季节性影响较大,推迟开工日期将增加承包人施工组织的难度和费用,为此,不应轻易推迟已规定的开工日。
监理人可于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出进场通知,经过检查具备开工条件后,再签发开工令。
开工令一般是指由监理人签发的合同项目的第一次开工指令,其后的其他内容的开工,可用开工通知、开仓证或批准开工申请的形式指示开工。
(二)开工流程
1.合同项目开工流程
见图6-8。
图6-8 合同项目开工流程
2.分部工程开工流程
见图6-9。
图6-9 分部工程开工流程
3.单元工程开工流程
见图6-10。(www.xing528.com)
图6-10 单元工程开工流程
4.混凝土浇筑开仓流程
见图6-11。
图6-11 混凝土浇筑开仓流程
18.2 发包人延误开工
监理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要求后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按第4.4款至第4.6款规定由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用地、部分施工准备工程和测量基准是承包人按规定的进度计划进行开工准备的必要条件,发包人应认真做到按时提供上述条件,以免引起索赔。
18.3 承包人延误进点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报告应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和赶工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不按照投标承诺的进度按时进点积极进行施工准备,一开工就延误工程应引起发包人的充分注意,发包人应及时发出警告,催促其今早开工,并采取赶工措施抢回进度。
18.4 完工日期
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承包人应在上述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或在第20.2款和第21条规定可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内完工。
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了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是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实施工程的合同依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得随意更改,需要作出变动时,应严格按20.2款和21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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