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1)监理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规程赋予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发包人通过合同授予的权利和义务。可见,监理人不但要全民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同时也要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规程规定职责。
(2)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若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人行使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
(一)监理人职责
从合同角度,监理人的主要职责是合同管理,其核心是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费用,同时进行工程担保、工程保险、工程索赔、工程变更以及协调合同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当然,监理人必须行使或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规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鉴于目前我国水利水电工程有关合同中关于监理人职责与权限不够明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第3.2.2条对于监理机构的基本职责与权限作出规定。
(1)协助发包人选择承包人、设备和材料供货人。
(2)审核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
(3)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4)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各类文件。
(5)签发指令、指示、通知、批复等监理文件。
(6)监督、检查施工过程及现场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情况。
(7)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8)检验施工项目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质量和工程施工质量。
(9)处置施工中影响或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
(10)审核工程计量,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11)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合同实施中的问题。
(12)参与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验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监督、检查工程保修情况,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13)主持施工合同各方之间关系的协调工作。
(14)解释施工合同文件。
(15)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与权限。
(二)需要发包人批准或同意的事项
为了使监理人能够充分、全面履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同规定义务,同时也考虑到我国监理人的整体素质等因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有关条文对于监理人在行使某些权利之前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的事项作出明确规定,见表6-3。
表6-3 需要发包人批准或同意的事件
续表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本合同第39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三)发包人授权的事项
鉴于目前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发包人在向监理人授权时存在的问题,例如授权不充分、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给监理工作带来许多不利,降低管理效率。为此,发包人应结合本合同项目实际情况,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给予监理人必要的授权。
以工程变更为例,如果单次工程变更所增加金额在规定数额内,监理人可以自行处理,无需得到发包人批准。这样做,既有利于监理人开展正常监理工作,同时能大大提高监理工作效率。
(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或发包人的义务、责任和权利。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是受发包人委托监督管理合同的实施,其主要工作是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费用,并为此进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以及协调合同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
合同中规定监理人的权利是由发包人授权的,发包人可以根据监理人的资信和经验以及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授权的范围。发包人可以要求监理人在行使某种权利之前必须得到发包人大批准,批准的具体内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一般说来,发包人应将工程的进度控制、质量监督和日常的合同支付签证尽量授权给监理人,使其充分行使职权。有关工程的分包、工期调整和大的变更等重大问题,监理人应在作出决定前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7.2 总监理人
总监理人(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人驻工地履行监理人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人及时通知承包人。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一)监理人员组成
监理人接受发包人委托后应组建现场监理机构,并在发布开工通知之前进驻工地,及时开展监理工作。监理机构由总监理人和各岗位的监理人员组成,通常包括总监理人、监理人、监理员、专业(区段)工程师等。总监理人是监理人派驻现场的全权代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程规定,在合同赋予监理人的权限范围内,全面负责发包人委托的全部监理工作。监理人调换总监理人须经发包人同意,并应及时通知承包人。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如副总监理人)代行其职,并通知承包人。
(二)总监理人职责
按照国际惯例以及监理工作性质,总监理人、监理人、监理员的职责应由总监理人根据具体情况及监理需要加以确定。但是考虑到我国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具体情况,《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对各级监理人员的职责作出了规定。其中第3.3.3条规定了总监理人的主要职责。
(1)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制定监理机构规章制度,审批监理实施细则;签发监理机构的文件。
(2)确定监理机构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各级监理人员职责权限,协调监理机构内部工作。
(3)指导监理人开展工作;负责本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工作考核,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调整监理人员。
(4)主持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发包人批准。
(5)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
(6)组织或授权监理人组织设计交底;签发施工图纸。
(7)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或授权监理人主持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
(8)签发进场通知、合同项目开工令、分部工程开工通知、暂停施工通知和复工通知等重要监理文件。
(9)组织审核付款申请,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10)主持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事宜,签发变更和索赔的有关文件。
(11)主持施工合同实施中的协调工作,调解合同争议,必要时对施工合同条款做出解释。
(12)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
(13)审核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并监督其实施;审批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参与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处理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
(14)组织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项目的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参加阶段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15)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16)检查监理日志;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组织整理监理合同文件和档案资料。
(三)总监理人授权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实践,针对目前授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如总监理人随意授权、监理员随意签字等,施工监理规范第3.3.4条规定了总监理人不得将以下工作授权给副总监理人或监理人。
(1)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主持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
(3)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
(4)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签发进场通知、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复工通知。
(5)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6)签发变更和索赔的有关文件。(www.xing528.com)
(7)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
(8)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9)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7.3 监理人员
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监理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
监理机构内一般按工程项目和专业设置工作部门,总监可以授权下属部门负责人发出其权限内的指示和处理日常工作,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授权给一般监理人员处理其力所能及的日常工作,使总监能集中精力处理重大问题。监理人员应包括具有适当资质的工程师和能承担这些任务的其他人员,包括监理人、监理员、专业(区段)监理人等。
(一)监理人职责
监理规范第3.3.6条规定了监理人的职责。监理人应按照总监理人所授予的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是所执行监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并对总监理人负责。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预审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
(3)预审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
(4)预审或经授权签发施工图纸。
(5)核查进场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
(6)审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7)协助总监理人协调参建各方之间的工作关系。按照职责权限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有关问题,签发一般监理文件。
(8)检验工程的施工质量,并予以确认或否认。
(9)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确认工程计量结果。
(10)预审各类付款证书。
(11)提出交更、索赔及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初步意见。
(12)按照职责权限参与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和验收工作。
(13)收集、汇总、整理监理资料,参与编写监理月报,填写监理日志。
(14)施工中发生重大问题和遇到紧急情况时,及时向总监理人报告、请示。
(15)指导、检查监理员的工作。必要时可向总监理人建议调换监理员。
(二)监理员职责
监理规范第3.3.7条规定了监理员的主要职责,其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
(1)核实进场原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和施工测量成果报告等原始资料。
(2)检查承包人用于工程建设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使用情况,并做好现场记录。
(3)检查并记录现场施工程序、施工工法等实施过程情况。
(4)检查和统计计日工情况;核实工程计量结果。
(5)核查关键岗位施工人员的上岗资格;检查、监督工程现场的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监理人报告。
(6)检查承包人的施工日志和试验室记录。
(7)核实承包人质量评定的相关原始记录。
7.4 监理人的指示
(1)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7.3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是合同中的重要文件,本款要求发出的所有书面指示均应由总监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并同时加盖现场监理机构的公章。使得各项工作的执行有所依据,同时也明确问题的责任,便于处理。关于签字问题详见监理规范相关的条文及表格。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人对监理人的指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监理人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人。若监理人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人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人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执行监理人的指示是承包人的义务,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当承包人对监理人指示持有异议时,应当首先执行监理人的指示,与此同时,可以按照监理规范和本款规定提出书面请求,但在监理人作出修改之前,承包人仍应继续执行原指示,以免延误工期。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承包人可有权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但在争议调解组解决前,还应继续执行原指示。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人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人未在48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人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在紧急情况下,用临时书面指示比用口头指示更有依据,以免事后无凭证引起争议。
(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或上述第7.3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监理人应是受发包人委托在现场监管合同实施的唯一管理者,发包人对本合同的决策和意见应通过监理人贯彻执行,以免现场指挥混乱。合同中规定由发包人直接与承包人联系的业务,发包人应将有关情况通知监理人。
7.5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公正地履行职责,监理人按合同要求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人或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一)监理人的地位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执行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现场合同管理,客观上处于合同双方之间的独立第三者地位,本款要求监理人公正地处理承发包双方的各项事项。但由于监理人是发包人委托的,其公正性常常受到承包人的质疑,尤其我国监理制度尚处于发展阶段,认为监理人总是偏袒发包人。有的发包人则认为受我聘用的监理人理应按我的意图办事,也使监理人难于坚持公正立场。为此,本合同条款强调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要求合同双方支持和理解监理人的公正立场,尽量使双方的争议在监理人的公正协调下获得解决。监理人办事公正,能够处理好合同双方之间的大部分争议,提高了合同管理的效能,对顺利推进工程建设有利,还能节省可能用于争议调解或仲裁的时间、精力和费用。
(二)监理单位应遵循的规定
监理规范第3.1.2条给出了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应遵守的规定。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
(2)不得与所承担监理项目的承包人、设备和材料供货人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也不得是这些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3)禁止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
(4)不得聘用无监理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
(5)禁止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监理业务。
(三)监理人员应遵守的规则
监理规范第3.3.2条规定了各级临理人员应遵守的规则。
(1)遵纪守法,坚持求实、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全面履行义务,正确运用权限,勤奋、高效地开展监理工作。
(2)努力钻研业务,熟悉和掌握建设项目管理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和技术、管理水平。
(3)提高监理服务意识,增强责任感,加强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协作,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尽职尽责,公正廉洁。
(4)未经许可,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和商务秘密,并应妥善做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5)除监理工作联系外,不得与承包人和材料、工程设备供货人有其他业务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
(6)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伪造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7)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注册。未经注册单位同意不得承担其他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
(8)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信誉,严禁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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