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前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并安排监理人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此后,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的范围内,负责与承包人联络,监督、管理合同的实施。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突发事件,协调各方以保证工程得以顺利实施。
通常情况下,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包括: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包括提供施工用地和部分施工准备工程,如进场道路);移交现场测算基准及其有关资料;及时提供图纸以及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使承包人能顺利地开展工作;工程完工后应及时主持和组织工程验收。发包人还应统一管理工地的文明施工工作,包括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若发包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则应按本合同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4.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发包人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按照“合同必须合法”的原则,水利水电工程合同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在合同实施的过程中,发包人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是保证合同顺利实施的关键,只有发包人遵守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承包人和监理方才有更大的积极性按照规则行事,才能建设使各方都满意的工程。在我国现阶段的合同管理中,各项法律和规范在不断完善,并不断与国际接轨,但是执法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强调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4.2 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若开工通知未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前发出,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并就由此增加的费用进行索赔。
按照国际惯例,一般不需要颁发开工通知,而是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做好施工准备工作,监理人视发包人和承办人施工准备工作情况,颁布正式开工令。考虑到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签订后,承包人迟迟不进入现场进行施工准备工作,因此,为了促使承包人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施工准备工作,本条款规定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颁布开工通知,如果在开工通知规定时间内,承包人还未进入现场进行施工准备工作,则应按承包人违约处理。
4.3 安排监理人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从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之日起,监理人已经开始正式履行本合同的监理职责,因此,发包人应该在承包人进点前,务必将监理企业、监理范围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理的承包人,并提前安排监理人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在进驻顺序上一定要注意,否则可能由此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4.4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围和期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移民工作由发包人负责办理,并应按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要求提供给承包人。一般应在招标文件中标明施工用地的范围及其可提供给承包人使用的期限,在签订合同前,由双方进一步商定分区分批提供施工用地的计划。一旦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了施工用地的提供计划,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若发包人延误,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办理征地移民工作时,发包人应与工程所在地的政府部门进行协调,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既要保证当地移民的利益得到相应的补偿,也要保证工程以尽量小的成本得以顺利实施。避免由此造成重大的经济成本支出。
4.5 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
施工准备工程对工程的开展和顺利进行至关重要。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施工准备工程的内容和期限,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详细说明。这些准备工程一般指道路、桥梁、房屋、供水、供电和通信等需要由发包人提前准备的工程。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若发包人延误,应承担违约责任。
4.6 提供测量基准
发包人应按第27.1款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测量基准是工程施工的坐标,对工程建设的准确性和质量至关重要。测量基准的错误可能会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包括经济上的损失或安全事故或者二者兼而有之。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并对其正确性负责。承包人应进行复核,并据此建立自己的施工控制网,进行测量放线。
4.7 办理保险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
由于风险无时无刻无处不存在,因此风险管理也日益受到重视。在水利工程建设中,标的物建造成本都是巨大的,因此风险管理显得更加重要。保险是风险转移的一种有效方式。第48.1款和50.4款规定了由承包人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但当一个建设项目分成若干合同,并有多个承包人时,其投保内容可能会发生重复和遗漏,此种情况下,由发包人统一投保较好,为此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提供了由发包人投保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文示例,供发包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选用。
4.8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www.xing528.com)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在进行工程设计时,发包人和有关单位已经收集了大量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这些资料既可以用于设计也可以用于施工。承包人在投标时不可能在有限的时间内依靠自己的力量获得这些资料,中标承包后也没有必要重新调查和勘探,这样还将增加费用,导致提高报价和影响工期。因此,本款规定除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若资料较多,也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可供承包人查阅资料的地点和资料名称。另外,本条款规定在这些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中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列入合同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均为发包人进行工程设计的依据,也是承包人投标报价和工程施工的依据,若其与实际情况由较大的差异而引起工程变更时,应按第39条的规定办理,但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应由承包人自己负责。未列入合同文件的上述资料仅供承包人参考,发包人不为此承担责任。承包人要求提供未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地质勘探资料时,其所需计取的费用由资料拥有单位另行规定。
4.9 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
图纸是承包人进行施工的依据,发包人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为此,双方应按施工进度安排和设计工作的进展情况分年商定供图计划。发包人应按供图计划供图,否则因供图不及时而延误施工,应承担合同规定的相应责任。供图计划可根据实际施工进度和工程变更情况进行修改,修改的供图计划亦应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
4.10 支付合同价格
发包人应按第33条、第35条和第3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格。
支付条款是工程合同中的核心条款。支付合同价格是发包人的基本任务。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格。若发包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各项合同价格,属发包人违约,违约处理办法详见第42条的规定。
本合同条款将协议书中的中标合同价与合同履行过程中经过调整的价格统称为合同价格。但是这种称谓会带来不必要的混淆,监理人应注意到这一点。
4.11 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人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在第29条和第30条分别对承、发包双方各自的文明施工责任作了具体规定,除此之外,发包人还应该承担统一管理工程文明施工的责任,以保证按国家的要求和本工程的统一规划实施。
4.12 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发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整个工地的治安保卫工作,应由发包人统一管理为宜,承包人则应负责做好自己辖区内的治安保卫工作。施工安全是施工文明的一部分,发包人亦应负有统一管理的责任,尽量避免工程事故的发生。
4.13 环境保护
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按第30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环境保护亦是文明施工的一部分,应由发包人作出工程统一的环境保护规划后,在合同《技术条款》中向承包人提出具体要求。
4.14 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人应按第52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主持和组织工程完工验收是发包人的主要责任之一,验收办法在第52条作了详细规定,各类工程的验收内容和标准见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章节。本款所指的工程验收是发包人对承包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进行的合同项目验收,包括完工验收、单位工程验收、部分工程验收。并非指由国家有关部门对发包人进行的工程竣工验收。
4.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该款应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在专用合同条款内作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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