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效的概念
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应。时效一般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于时效作了专门规定。
(二)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诉讼时效包括普通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等四种。
1.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情况包括: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延期或拒付租金的;③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国际贸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www.xing528.com)
1.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出现,阻碍权利人提起诉讼,法律规定暂时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等待阻碍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累计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阻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这里所指的法定事由包括:
(1)债务人生病住院治疗。
(2)发生自然不可抗力,例如水灾等。
2.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这里所指的法定事由包括:
(1)债权人提起诉讼。
(2)债权人明确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
(3)债务人明确表示同意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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