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争议调解组解决的优点
监理人是解决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纠纷的途径之一,这在国际工程合同中被普遍采用。监理人解决纠纷的前提是:监理人应当处于独立的地位。目前,各国对监理的地位仍然存在不同观点,有些国家认为监理的地位是独立的,而有些国家则认为监理的地位不独立。尽管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监理应当独立,但是在我国监理实践中,监理难以做到真正的独立,导致监理人的决定往往会遭到承包人的质疑。因此,在现阶段监理人可以作为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纠纷解决的途径,但是不是有效的途径。仲裁、诉讼也存在其自身的缺点(如耗时、耗费用等),争议调解组解决纠纷能够比较好地克服其他解决途径存在的不足。
(二)争议调解组的组成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44.2款(争议调解组)约定了争议调解组的组成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签订协议书后的84天内,按本款规定共同协商成立争议调解组,并由双方与争议调解组签订协议。争议调解组由3(或5)名具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调解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调解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三)争议调解组解决争议的程序
(1)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主诉方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份详细的申诉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主诉方还应将上述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被诉方。(www.xing528.com)
(2)争议的被诉方收到主诉方申诉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亦应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份申辩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被诉方亦应将其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主诉方。
(3)争议调解组收到双方报告后的28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听证会,向双方调查和质询争议细节;若需要时,争议调解组可要求双方提供进一步的补充材料,并邀请监理人代表参加听证会。
(4)在听证会结束后的28天内,争议调解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评审,提出由全体专家签名的评审意见提交发包人和承包人,并抄送监理人。
(5)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则应由监理人按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拟定争议解决议定书,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6)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则任一方均可在收到上述评审意见后的28天内将仲裁意向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若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仲裁意向,则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为最终决定,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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