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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合同违约责任承担形式优化

时间:2023-06-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41.1款第项约定:“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约定不合格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后,承包人应采取的补救措施。政府部门以行政命令要求发包人提前终止该合同,发包人执行政府命令,终止了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42.1款约定,发包人终止合同属于行政行为,按发包人违约处理。

水利水电工程合同违约责任承担形式优化

(一)继续履行合同

继续履行合同是指发包人或承包人不论是否已经承担赔偿损失或者违约金的责任,都必须根据对方的要求,并且在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原合同未履行部分继续按照要求履行。水利水电工程合同包括价款(报酬)的实际履行和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

1.价款或报酬的实际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根据合同法这一规定,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应付工程款,否则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对于价款或报酬的实际履行约定如下。

(1)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3.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33.4条(支付时间)约定:“发包人收到监理人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并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支付时间不应超过监理人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若不按期支付,则应从逾期第一天起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

(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42.2)。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违约时,发包人应按第33.4款的规定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28天仍不支付,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42.3)。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违约时,承包人已按第42.2款的规定发出通知,并采取了暂停施工的行动后,发包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抄送监理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书面要求后的28天内仍不答复承包人,则承包人有权立即采取行动解除合同。

2.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根据合同法这一规定,对于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法律规定了限制条件,对于具有这些情况的当事人不得请求实际履行。结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约定,以下两种情况,当事人一方不得请求对方实际履行:

(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42.1款(发包人违约)第(4)项约定:“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41.1款(发包人违约)第(7)项约定:“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二)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的事实发生后,为防止损失发生或扩大,而由违反合同行为人依法律规定或者约定采取修理、更换、重新制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补充数量、特资处置等措施,以给权利人弥补或者挽回损失的责任形式。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约定不合格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后,承包人应采取的补救措施。第26.1款约定:“监理人在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第26.2款约定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1)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2)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

(三)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因违反合同造成对方损失时,应以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补偿的法律责任。

(1)若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系由承包人提供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系由发包人提供的,应由发包人负责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则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案例4-6] (发包人违约)

背景资料:

某国家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了一河道拓宽、疏浚合同,合同价款为2000万美元。该河道上游为一个天然湖泊,没有建造挡水建筑物,栖息了多种鸟类,具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当工程进展到三分之一时,绿色和平组织要求发包人停止施工,即不允许对河道进行拓宽、疏浚,其理由为该合同项目的实施会给上游湖泊的生态平衡带来严重影响。开始,发包人没有理睬绿色和平组织的要求。后来,绿色和平组织到政府部门示威、游行,强烈要求政府出面干预。政府部门以行政命令要求发包人提前终止该合同,发包人执行政府命令,终止了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

问题:

从违约角度,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约定,应如何处理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

参考答案:

1.应按发包人违约提前终止合同处理。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42.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发包人终止合同属于行政行为,按发包人违约处理。(www.xing528.com)

2.合同结算。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42.4款(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的约定: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程的价款和以下费用(应减去已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1)即将支付承包人的,或承包人依法应予接收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的费用。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2)已合理开支的、确属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费用。

(3)承包人设备运回承包人基地或合同另行规定的地点的合理费用。

(4)承包人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或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解除后的遣返费和其它合理费用。

(5)由于解除合同应合理补偿承包人损失的费用和利润。

(6)在合同解除日前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它费用。

可见,对于发包人违约,承包人不但可以获得为实施合同的所有成本开支(按合同约定),同时也可以获得未实施工程的全部利润(所失利润)。

[案例4-7] (不可抗力

背景资料:

北京市居民简某于2003年1月20日于当地一家婚礼服务所签订一份《婚庆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当日,简某交付2000元定金。2003年4月,全国部分城市和地区相继出现非典疫情,其中,北京、天津、山西等地疫情更为严重。4月中旬,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出公告,要求市民避免大型集会,以及人群聚集,以免传染、传播非典。简某于2003年4月30日,到婚礼服务所,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但遭到拒绝。婚礼服务所认为已经为婚礼作了大量的准备工作,花费已经超过2000元,而且非典虽然属于不可预见的突发性事件,采取科学的预防措施是可以克服的,它不属于不可抗力,同时,政府对于在非典期间没有明令禁止。经消费者协会调解失败后,简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非典为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

问题:

(1)非典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2)能否解除合同? 定金能否退还?

参考答案:

(1)关于非典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政府对于在非典期间没有明令禁止婚礼的举行,也没有造成婚礼合同绝对不能履行。但该情形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但它属于情势变更情形。

(2)冒险举行婚礼,达到履行合同的目的,这既不符合当事人的利益,也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简某要求解除合同是合法的。但是鉴于婚礼服务所为了婚礼已经作了一些准备工作,支出一些费用,考虑到非典属于情势变更情形,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婚礼服务所应退还给简某1000元(即2000元的一半)的定金。

[案例4-8] (违约)

背景资料:

某水电开发公司投资兴建一座中型水电站,依法与某建筑工程总公司签订了总包合同。其后,经水电开发公司同意,建筑工程总公司分别与某市设计院和某市工程局签订了勘测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设计人提供勘察设计服务,完成工程设计书及相应施工图纸和资料。建筑安装合同约定由市工程局根据设计院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各方均按约定履行。工程竣工后,发包人组织工程验收,结果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其原因是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但是,设计人拒绝承担责任,建筑工程总公司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发包人遂以建筑工程总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请诉讼。

问题:法院应做出何种判决?

参考答案: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应判定建筑工程总公司和市设计院向水电开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4-9]

背景资料:

水泥厂与乙公司于10月1日订了一购销合同,约定10月20日甲将发送1000吨水泥给乙,结果10月8日水泥厂由于暴风雨袭击,导致机械故障,无法及时向乙公司供货,而甲并未将该情况告知乙公司。11月20日,甲公司方将1000吨水泥发送给乙,同时告诉乙公司延缓交货的原因。但乙公司由于水泥的延缓交货而影响了工程进度,被发包方罚款10万元。

问题:

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甲公司由于未能及时通知乙公司不能及时交货,应向乙公司承担10万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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