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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合同违约的几种情况

时间:2023-06-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人最终只提供部分勘察、设计成果,并提出只收取与该部分勘察、设计成果相应的勘察、设计费用。根据《合同法》规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约定,可以按发包人违约处理。

水利水电工程合同违约的几种情况

(一)先期违约

1.明示毁约

发包人或承包人在水利水电工程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向对方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发包人或承包人的这一行为构成了明示毁约。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施工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尚未到来,发包人或承包人没有正当理由明确告诉对方不再履行业已依法成立的施工承包合同,此时发包人或承包人就构成了明示毁约。

2.默示毁约

发包人或承包人在水利水电工程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以自己的行为向对方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发包人或承包人的这一行为构成了默示毁约。发包人或承包人在订立水利水电工程合同后,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准备工作,相反与第三人就同一工作内容签订水利水电工程合同,此时,发包人实际上以自己的行为向承包人明确表示自己将不再履行合同义务,从而构成默示违约。

(二)不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发包人有义务提供施工准备条件(例如四通一平等),如果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没有做好这些准备工作,并经承包人多次合理催告后,发包人仍然不予以履行合同义务的,应视为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三)迟延履行合同义务

1.债务人给付迟延

在水利水电工程合同中,债务人给付迟延包括:发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场地;发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相应的资料;发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生活、工作条件;发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监理人支付工程款、监理费等;承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供勘察、设计成果等。

2.债权人受领迟延

在水利水电工程合同中,债权人受领迟延包括: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合同项目验收(包括单项工程验收、完工验收、部分工程验收等);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收勘察、设计成果,并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勘察、设计费用;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拒收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等。

(四)不完全履行

1.工程质量瑕疵履行(不适当履行)

在水利水电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交付的水利水电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必须满足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质量和安全标准。因此,针对水利水电工程而言,工程质量瑕疵一般是指永久性缺陷。例如承包人经过补强加固后改变了形状、尺寸等。导致工程质量债瑕疵的原因可以分为两类:承包人原因和非承包人原因。如果承包人原因造成,则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否则,应追究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2.履行地点不当

履行地点不当是指交付地点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对于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如果合同约定工程设备交付地点的,按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则应按交易习惯应在水利水电工程所在地点交付工程设备。如果发包人没有按此交付工程设备,则属于履行地点不当。

3.履行方法不当

履行方法不当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对于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在设计合同中约定了合同履行方法,即设计成果交付方法,分一次交付还是分批交付。如果合同约定一次交付,承包人分批交付就属于履行方法不当。

4.部分履行

部分履行是指交付的标的物在数量上的不足。对于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人最终只提供部分勘察、设计成果,并提出只收取与该部分勘察、设计成果相应的勘察、设计费用。勘察、设计人的这一行为构成部分履行。此时,勘察、设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4-5] (发包人违约)(www.xing528.com)

背景资料:

某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于2003年10月12日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2000年)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物价不予调整。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人签发的开工通知,计划于2003年11月15日进场。2003年11月7日,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该合同要延迟6个月,即6个月后开工。在此期间,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实施距离合同项目500m 处的另一处工程,承包人表示同意。承包人完成工程内容后,于2004年5月20日进入原合同项目的场地,并根据监理人的开工指令于2004年6月10日正式开工。开工后,承包人发现此时材料价格高于6个月前的价格。为此承包人以发包人违约为由,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要求包括:

(1)延长工期。

(2)物价上涨给其造成的额外支出。

问题:

应当如何处理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报告?

参考答案:

1.处理方法

根据《合同法》规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约定,有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1)方法一:按违约处理。根据《合同法》规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约定,可以按发包人违约处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18.2款(发包人延误开工)约定:监理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要求后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但是应该看到,发包人为承包人提供了另一处工程的施工任务,双方并就此达成协议,而该协议签订与原合同的推迟履行密切相关。所以,如果按违约处理将使问题变得复杂。

(2)方法二:按工程变更处理。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就另一处施工任务达成协议,可以将其视为原合同的补充协议。此时,该处施工任务可以视为原合同的新增项目,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39.1款约定,按工程变更处理。

建议按第二种方法,即工程变更加以处理。

2.索赔

(1)工期延长。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获得工期延长。分两种情况考虑:一是如果新增项目实施时间(按照原合同生产效率测算)等于或小于6个月,则顺延6个月;二是如果新增项目实施时间(按照原合同生产效率测算)大于6个月,则顺延新增项目实际的时间。

(2)物价上涨造成的额外支出,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对于以下情况,物价不能调整:

一是新增项目所用材料基本与原合同材料基本相同;

二是尽管原合同所用材料与新增项目的材料不同,但是这些不同材料基本没有涨价。对于以下情况,物价应给予调整:

原合同所用材料与新增项目的材料不同,并且这些不同材料发生了涨价。

思考题目:本案例中,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没有就新增项目达成协议,或者发包人没有提供另一处施工任务,则应当如何处理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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