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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合同中的过错行为分析

时间:2023-06-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上述第、、项为发包人的过错而形成的违约行为,第项为非发包人过错而形成的违约。

水利水电工程合同中的过错行为分析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因此,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关于有过错情形的约定比较有限。

(一)承包人过错行为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41.1款(承包人违约)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和未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

(2)承包人违反第10条(转让)和第11条(分包)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人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

(4)承包人违反第26.1款(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定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并拒绝按第26.2款(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的规定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5)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按第20.3款(承包人的工期延误)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

(6)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拒绝按第53条(工程保修)的规定和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

(7)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www.xing528.com)

上述第(1)、(2)、(3)、(4)、(5)、(6)项为承包人的过错而形成的违约行为,第(7)项为非承包人过错而形成的违约。

(二)发包人过错行为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42.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

(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4)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上述第(1)、(2)、(3)项为发包人的过错而形成的违约行为,第(4)项为非发包人过错而形成的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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