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违约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违约,是指当事人双方各自违反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对于双方违约,双方当事人的两个行为之间应当没有因果关系。
所谓“违反合同”,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拒绝履行等违约行为。
按照过错责任的要求,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过错行为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过错程度重的,承担责任大;过错程度轻的,承担责任小。
(二)第三人的原因违约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合同关系,不发生合同之债,当事人只能根据合同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要求,而不能向第三人提出要求,只有合同当事人才应负合同的责任和义务,而不能使第三人承担合同上的义务,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如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债务人仍然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了违约,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人本身没有过错的,债务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其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www.xing528.com)
[案例4-4] (关于因第三人原因的违约问题)
背景资料:
某市有甲剧院与乙剧院,两者存在业务上的竞争关系。10月,甲剧院与当红女演员刘某签订10天的演出合同,从售票情况看相当火爆。乙剧院按捺不住,便找到刘某,愿意以更高的报酬邀请其去演出,刘某遂与乙剧院签订演出合同,而将与甲剧院签订的合同弃置一旁。甲剧院诉讼法院,要求追究刘某的违约责任。
问题:
能否追究刘某的违约责任? 分析理由。
参考答案:
上述一案,属于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情形。甲剧院与刘某签订的演出合同,本来双方应当严格遵守,但由于乙剧院从中干预,致使刘某毁弃合同。乙剧院的积极干预,以损害甲剧院的债权实现为目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民法上的“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权”。甲剧院有权向刘某追究违约责任,但是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无法向乙剧院追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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