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行为概述
合同是一种债权,债权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债权人需要通过债务人的履行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如果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要求,债权人就不能享受权利。
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客观表现。没有违约行为,就不会有违约责任。没有违约行为,也就谈不上违约责任的承担。违约行为的表现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所谓“作为的违约”,是指绝大多数的合同都是要通过当事人主动履行合同的行为以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不履行规定的行为的就构成主动违约;所谓“不作为的违约”,是指少数合同规定当事人应当以自己某些不作为的承诺作为合同成立的基础,如果违反合同规定的条件,就是对权利人权利的侵犯,构成违约责任。
(二)违约行为分类
对违约行为进行分类,有利于确定违约的性质及违约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有利于当事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而对于我国如何建立违约形态体系,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借鉴英美法预期违约的规则和理论,将违约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以更好地保护被违约人的权益。同时,还要对根本违约和轻微违约进行区分,这是因为区分根本违约和轻微违约,对确定对违约的补救措施,具有现实意义,在作此区分的基础上,立法可以设定不同的规则,对合同效力的变动采取不同的态度。
1.根本违约
根本违约,又称为重大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而使相对人的主要利益不能得到满足,合同的目的也就不能实现。对此,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采取解除合同的违约补救措施,并可要求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合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给付义务、拒绝给付价款等都属于根本违约。
发生根本违约的情况,被违约一方当事人可以采取解除合同的违约补救措施。但是为了防止解除权被滥用,一定要明确单方解除权必须是在根本违约这个前提条件下来使用。
2.轻微违约
轻微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使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但是并不影响被违约人从合同中获取主要利益。对于这种情况,被违约人不能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但是被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仍有预期利益或对违约一方预期利益影响不大,这种情况构成轻微违约,被违约人应提出催告,要求违约人继续履行合同。
3.预期违约
(1)预期违约的含义。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至或者届满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确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履行期限是一个时间点,预期违约是在这个点到达之前表示毁约;如果履行期限是一个期间,预期违约是在期限届满之前表示毁约。
(2)预期违约的原因。预期违约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
1)当事人的确没有能力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丧失了继续履行合同约定所需要的条件,虽然合同履行期限未满,但是继续履行已经失去意义,甚至可能会造成更多的损失,按照诚信原则,当事人应主动向对方提出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并且可以向对方提供不能履行合同的书面解释,如果解释成立,当事人对这种预期违约可以不承担继续履约的责任,如果解释不能让人信服,对方可以不接受当事人预期违约终止合同履行的要求,并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2)当事人有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能力,但是出于某些目的不愿意履行或者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当当事人提出不能履行合同,希望终止合同时,必须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则,对方当事人如果认为履行合同比接受其损害赔偿更加有利,有权不接受终止合同的要求,并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或者通过仲裁程序或诉讼程序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www.xing528.com)
(3)预期违约的结果。预期违约一般有两种结果:
1)当事人明确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同时,一般会要求解除合同,并对因为自己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
2)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并无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也不会主动表示承担违约责任。
(4)预期违约的救济。对于预期违约,被违约方当事人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或寻求救济措施。一般来说,被违约方可以立即起诉,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要求违约一方当事人撤回毁约的意思表示,等待合同的履行;或者与第三方订立替代合同,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还可以接受预期违约,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考虑到被违约方当事人无辜受害者的身份,在公平原则的前提下,法律允许被违约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救济的手段和方式,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4.实际违约
实际违约,又称为届期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届至或届满时,合同当事人未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从实践中看,实际违约大体有以下五种:
(1)拒不履行。拒不履行,又称为毁约,是指债务人在无抗辩权又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债务的意思。拒不履行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明确表示不履行;二是债务人虽未明确表示不履行,但经债权人催告,仍不履行。拒不履行主要是当事人的主观因素起作用,例如当事人认为履行合同并无太大利益,或为获取更大利益,等等。一方当事人如果没有法律认可的抗辩权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又具有履行合同义务能力的,拒绝履行合同债务就构成违约。拒绝履行使被违约方丧失期待的利益或完全无法实现合同意图,是一种故意违反合同的行为,是各种违反合同的行为中性质比较严重的一种,是根本性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较重的违约责任,承担全部财产损失的后果。
(2)不能履行。不能履行,是指合同债务的履行在客观上无法履行。不能履行不是债务人有能力履行却不履行,而是客观上确实没有能力履行,如合同标的物损毁灭失、当事人失去履行能力等等。
不能履行可分为法律上的不能履行和事实上的不能履行。所谓“法律上的不能履行”,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合同不能履行,如合同标的物为限制流通物;所谓“事实上的不能履行”,是指由于自然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如因为特大自然灾害造成农副产品严重减产,使得先前订立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客观上已无法履行。
从不能履行与当事人的过错关系看,不能履行又可以划分为不可归责的不能履行和可归责的不能履行。不可归责的不能履行不构成违约责任;可归责的不能履行是因为当事人的过错而造成的,是违约行为的一种形式,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不能履行依照不同的标准,还可以作其他多种分类,这里不再一一详述。
(3)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没有完全按照合同的其他条件履行,如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与样品不符、有不合理的瑕疵等,或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货物包装等不符合合同要求。
(4)延迟履行。延迟履行,也称为逾期履行,是指合同债务人有能力履行,却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超过履行期限后才履行的违约行为。延迟履行仍为履行,只是履行时间超过合同约定期限。
对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经债权人催告后,经过合理的期限债务人仍然未能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属于延迟履行。已经履行,但超过了履行期限的,同样属于延迟履行。
(5)部分不履行。部分不履行,是指合同债务人只履行债务的一部分,而未全部按标的的数量履行。债务人支付的数量如果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额,发生违约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其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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