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含义
归责是指法律责任的归咎,即把法律责任归咎于一定的主体。归责原则是指法律责任的归结活动所必须的基本准则。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则是指行为人为能承担法律责任所应具备的条件。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民法通则》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我国民法通则对于包括违约责任在内的所有民事责任,均以过错责任为原则。
(三)《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显然这一规定是针对违法责任而言,而不是针对侵权责任等其他民事责任。另外《合同法》也没有规定类似于《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的条款,可见,《合同法》对于违约责任的归结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即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只要造成违约的事实,均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同时,《合同法》也规定了过错责任的情形。《合同法》第179、180、181条(供电人的责任),第222条(承租人的责任),第262、265条(承揽人的责任)等规定了过错责任。对于缔约过失、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由有过错一方向受损害方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四)《合同法》的归责原则
不同的国家,其社会制度不同,法律制度不同,归责原则也就不同。归责原则大体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过错责任原则;二是严格责任原则;三是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相结合。大陆法一般把过错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英美法习惯使用“违约救济”或“违约补救措施”的提法,当事人寻求违约救济时,通常只需证明对方当事人没有按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即违约)。
我国《合同法》实行归责原则的二元化:以严格责任原则为普遍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特别原则。
1.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有违约行为即构成违约责任,除非有免责的事由。严格责任原则,不考虑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只以损害结果作为承担责任的条件,但是如果有适用于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免责。
严格责任原则的基本思想,不在于对不法行为进行制裁,而在于对所受损害的合理分配,从而填补被违约人遭受的损害。
2.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因过错违约构成违约责任。过错是构成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
所谓违约过错,是指行为人违反合同的心理状态。违约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仍然进行这种行为,希望或者放任违约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结果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
对违约过错的认定,只能是通过结合时间、地点、条件来对违约事实进行综合评断。这种评断,实际上是一种过错推定的方法。当违约事实发生后,受害一方当事人负责提供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证据和因对方违反合同约定给自己造成损害的事实和证据,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法律即应推定其有违约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只要存在违约过错,无论是故意违约还是过失违约,按照法律的规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故意违约和过失违约的过错程度不同,故意违约的当事人主观恶性大,对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大,在审判实践中,故意违约的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也相对重一些。因此,应当区分故意违约和过失违约,以明确违约当事人的责任。(www.xing528.com)
(五)归责原则的意义
1.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成立的要件也不同。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过错是核心要件;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当事人承担责任的要件是违约且无免责事由。
2.决定着举证责任的内容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原告一方当事人必须对对方违约进行举证,推定被告一方当事人有过错,被告一方当事人必须就自己无过错进行举证,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受害人要求赔偿的,还必须对由于对方违约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进行举证;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原告一方当事人也必须对对方违约进行举证,但无须对对方是否有过错举证,被告一方当事人只需对自己有免责事由进行举证,而无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受害人要求赔偿的,同样必须对由于对方违约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进行举证。
3.决定着免责事由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违约一方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除责任,只要违约一方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自己违反合同没有过错,即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违约责任;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方可免责。
4.决定着损害赔偿的范围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赔偿的范围与双方的过错程度有关。违约一方当事人须对受害人由于违约受到的实际损失及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利益赔偿;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在确定赔偿范围时对双方的过错程度在考虑时没有在过错责任原则下那么严格。
5.决定着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较多,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价格制裁、支付定金、强制实际履行等;在严格责任原则下,主要是强调赔偿损失,在过错原则条件下承担违约责任的其他方式也可适用。
(六)水利水电工程合同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除另有规定者外,总体上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主、以有过错责任为例外的原则。也就是说,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违约行为都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建设工程合同也对少数情况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条文:
(1)勘察、设计人过错。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2)承包人过错。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同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也规定了发包人与承包人过错的行为及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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