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除的概念
《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债权人以债的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这里的“债权人”是仅享有权利,不负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而“债务人”则仅负有义务,不享有权利。因为在单务合同中,权利人放弃权利,合同自然终止;而在双务合同中,双方互有权利,互负义务,如果双方的义务均未履行或者均未履行完毕,只有一方放弃权利,合同并不终止,只有当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完毕,成为纯权利人时,其抛弃债权才能导致合同的终止。
免除的债务可以是现存的债务,也可以是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债务;可以是免除部分债务,也可以是免除全部债务;可以是金钱债务,也可以是非金钱债务;可以是到期债务,也可以是未到期债务。
免除以债权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故免除属于单方行为。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保持沉默,并不影响免除的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因为债权人的免除侵害了其自身利益而及时表示反对,免除不发生效力。
(二)免除的成立
(1)免除须有债权人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债务人是免除意思表示的受领者,因此免除的意思表示应该告知债务人或其代理人。免除为非要式行为,免除的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2)免除是处分债权的行为,故债权人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债权人免除债权应有处分权,否则不发生免除的法律效力。(www.xing528.com)
(3)免除本身是无偿行为,债务人无须因为债权人免除债务获得利益而向其支付对价。
(4)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销。免除的意思表示一经发出则不能撤销,以避免合同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给交易安全带来损害。
(三)免除的效力
免除发生合同终止的效力。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终止;免除债务人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终止。
免除发生债务绝对消灭的效力。债权人免除债务人主债务的,从债务随同消灭。如果债权人特别表明免除主债务保留从债务时,可视为部分免除。在债务被全部消灭的情况下,有债权证书的,债务人可以请求返还。
保证债务的免除不影响被担保债务的存在,而被担保债务的免除则使保证债务免除。
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免除和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免除,都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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