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销的概念
抵销,又称充抵,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一方通知对方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或者双方协商以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以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消灭的行为。
抵销可以简略交换的过程,避免互相负有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分别请求、相互履行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抵销减少了当事人的负担,方便了履行程序,节约了交易成本。而且,抵销还可以起到保护当事人利益的作用。如果互负债务的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不能履行所负债务而宣告破产时,另一方当事人却必须对其债务全额清偿,而其债权实现却没有保障,只能从破产财产中按比例清偿,如果不能抵销,显然对履行的一方有失公平。
在抵销中,有两个债权,一是用来抵销的债权,是抵销人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二是被抵销的对方当事人的债权,是被抵销人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抵销按其产生根据的不同,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二)法定抵销
1.法定抵销的涵义
法定抵销,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时,任何一方作出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相互间相当数额的债务同归消灭的意思表示。抵销是当事人因享有债权而使债务消灭的权利,因此,抵销权不能与债权分离单独让与,它是属于债权的从权利。
抵销权在性质上是形成权,抵销的效力并不自动发生,须抵销权人向对方当事人为抵销的意思表示。主张抵销的当事人,应当将抵销的意思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即生效,不需要被抵销一方当事人的同意。
2.法定抵销的要件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两个债务债权关系。抵销权适用于对待之债,因此必须有可供抵销的双方债权的存在。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则只存在实现债权或者履行债务的问题,而不存在抵销的问题。
(2)抵销的债权应为合法存在的债权,不合法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不得抵销。
(3)两项债权均须已届清偿期。只有到期债权才存在清偿问题,才能抵销。主动债权期限届满方可为抵销。至于被动债权,如果债务已经到期的债权人(主动债权人),主动提出与债务未到期的债权抵销,则可视为债务已经到期的债权人自动放弃期限利益,应准予债务已经到期的债权人。
(4)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如果债务已经到期的债权人的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说明履行的要求、目的不同,同时依一方的意思无法确定可供抵销的债务数额,因此不能采用法定抵销的方式,如需抵销,只能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达到抵销的效果。
(5)当事人所负债务属于可以抵销的债务。根据债务的性质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债务不得抵销:(www.xing528.com)
1)根据债务的性质非清偿不能达到目的的不作为债务,劳动债务不可抵销。
2)与人身不可分的债务不可抵销。如抚养费、抚恤金、退休金、生活补助费等不可抵销。
3)因故意实施侵害他人权益产生的债务不得抵销。
4)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得抵销。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欠缺强制执行力,故原则上不得抵销。
5)其他情形。包括:根据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民事诉讼规定的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如债务人的生活必需品。
3.法定抵销的行使
主张抵销的当事人,应当将抵销的意思通知对方当事人,通知自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不需要被抵销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抵销权人也不得撤回通知。同时,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抵销意思表示无效。
4.法定抵销的效力
抵销发生债务清偿的效力,使双方互负的债务在数额相等的范围内消灭。双方债务数额相等时,全部债务债权因抵销而消灭;双方债务数额不相等时,债务数额较大的一方就超出的债务仍负有清偿的责任,可以采取支付差额的方法予以抵销。抵销的债务利息计算到抵销之日,抵销时未到期的债务,如系债权人提出抵销,可视为对期限权益的放弃,不再扣除未到期的利息。抵销的效力,溯及至可以抵销时。
(三)合意抵销
合意抵销,是指互负债务债权的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称为抵销合同)而使债权归于消灭。《合同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合意抵销适用合同成立、生效的一般条件。合意抵销的效力与法定抵销的效力基本相同。但由于合意抵销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当事人得特别约定抵销的效力。
合意抵销中,无论当事人双方的债权是否到期,债务标的种类、品质是否相同,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即可,没有太多的限制条件,与法定抵销相比,更加灵活机动。抵销合同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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