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是指因某种原因而引起的合同权利义务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的消灭,双方当事人间不再存在合同权利和义务。
(一)合同终止的概念
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终止,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使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上不能永久存续。有合同的成立作为这种动态关系的开始,就有合同的终止作为它的结束。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同合同的变更一样,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事实才能发生。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存在终止问题。
(二)合同终止原因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可见,合同终止的原因可以分为3类:第一类原因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第二类原因是基于合同目的的消灭;第三类原因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即清偿),是合同终止最正常、最主要的原因,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权利人实现了自己的合同权利,订立合同的目的已经达到,合同关系归于消灭。(www.xing528.com)
(三)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债权,债务人不再负担债务。同时,合同的从权利和从义务也一并消失,包括保证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担保物权等。
(2)债务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返还负债字据。债权人不能返还的,应当向债务人出具债务已经清偿的证明。
(3)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
(四)合同终止的效力
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终止,意味着债务债权关系归于消灭,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再具有约束力,原债权人不得再主张合同债权,债务人也不再负担合同义务。随着合同的终止,合同的担保及其他从权利义务也随之终止。但是,合同终止不排除当事人请求对方承担合同责任的权利,也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方式条款的效力。
同时,《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种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仍然负有的通知、协作、保密义务通常称为后合同义务。对后合同义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特殊约定。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约定后合同义务,是为了维护履行效果或者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宜。
[案例3-22] 关于合同终止的效果问题
背景资料: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合资合同,拟建立合资技术型企业丙公司,具体技术支持由甲公司提供,如甲公司违约则应向乙公司偿付合资本金的10%作为违约金,如发生争议则应当先交由我国深圳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来由于政府方面的原因,该项目最终未能全部上马,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甲公司同意。但乙公司后将其从与甲公司初期合作所获得的技术资料用于其全资公司丁公司,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公司偿付违约金。乙公司则认为本案应由我国深圳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
问题:
乙公司的要求是否得到支持? 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主要涉及下述方面:①合同的终止解除双方当事人履行和接受未来履行的义务,对于本案,甲、乙公司均无须继续履行合同义务;②合同项下的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失,即如担保、违约金、利息等债务都得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因此,甲公司在合同解除后请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是不应获得支持的;③《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本案中,乙公司将从与甲公司初期合作所获得的技术资料用于其全资公司丁公司,显然是违犯合同法规定的,应当赔偿甲公司的损失;④《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对于本案,乙公司认为本案应由我国深圳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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