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法规定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撤销权含义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妨害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依法享有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使上述行为的权利。即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使,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负有未偿债务的债务人,如果以无偿或以明显违背等价交换的市场交易原则的低价转让财产,则可能会因为其责任财产的非正常减少,而使债权人处于无法实现债权的危险之中。撤销权制度正是针对这种情况而设立的,用以维护债权效力,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3.撤销权成立的条件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根据《合同法》规定,我国法律承认三种直接减少财产的行为为撤销权的标的: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这里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是指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上的同种或同类商品。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的损害行为必须是发生于债务成立之后,并且这种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否则,不发生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问题。
(3)债务人的行为已经或将要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危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使其作为共同担保的责任财产大大减少,以至于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获得足额补偿。如果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后,其尚存的资产足以清偿其债务,则债权人无权行使撤销权。
(4)债务人主观上有恶意。指债务人明知其处分财产的行为会导致或加重其清偿债务能力的丧失,仍然其实施其行为,具有损害债权的主观心理状态。如果行为时不知道,直到行为后才知道其行为危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的,不构成诈害行为。
(5)收益人有恶意。在有偿转让的情况下,收益人的恶意是指收益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财产的行为会造成债权人债权的损失。若受益人不知道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债权人也无权行使撤销权。在无偿转让的和债务人放弃债权的情况下,无论受益人是有恶意还是无恶意,都必须返还取得的财产和利益,债权人都有行使撤销权的权利。
4.撤销权的行使与消灭
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其主体、产生条件、行使范围,通过后,方可行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保全自己的债权为限,不应撤销债务人的其他行为。
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和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必须对撤销权的行使加以期限限制,这就是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除斥期间的存在是为了避免撤销权人迟迟不行使撤销权,而使相关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造成交易秩序的混乱。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有两种:一种是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另一种是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逾期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5.水利水电工程合同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结合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特点,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同样存在行使撤销权这一法律问题。水利水电工程合同存在以下情况时,并满足撤销权行使条件时,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何一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1)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而形成的债务或发包人违约而形成的债务,并且发包人的行为将会危害承包人债权的实现,此时,承包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以保障合同中约定的合法权益。
(2)承包人因违约而形成的债务等,并且承包人的行为将会危害发包人债权的实现,此时,发包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以保障合同中约定的合法权益。
[案例3-14]
背景资料:
某养殖场因营业楼扩建需要于2002年2月17日向工商银行提出借款申请。4月12日,双方签订房屋抵押协议,约定在营业大楼扩建完成后,将其抵押给工商银行,但双方未办理贷款抵押登记手续。同年4月28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养殖场向工商银行借款1000万元,用于营业楼扩建,借款期限3年。2003年3月,营业楼扩建工程结束。
2003年12月,该养殖场与其主管部门(第三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将新扩建的营业楼抵偿所欠其主管部门的债务。2000~2002年,该养殖场共欠其主管部门2789万元。2004年1月,经过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表明:经扩建的营业楼评估价格为2875万元。
2004年3月,该养殖场与其主管部门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将整栋营业楼出售给其主管部门,为了节省相关税费,房地产成交价格为1400万元,远低于评估价2875万元。双方同意于2004年4月1日,养殖场正式将经扩建的营业楼移交给其主管部门,并正式办理房地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除此以外,养殖场已经没有其他资产用于偿债。工商银行认为如果养殖场低价转让营业楼,其债权将无从保证。为此,工商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养殖场低价转让营业楼的行为。(www.xing528.com)
问题:
你认为工商银行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参考答案:
法院应该支持工商银行的诉讼请求,即撤销养殖场低价转让营业楼的行为。
(1)养殖场共欠其主管部门2789万元这一事实(这里暂且承认这一债务数据)并不能推翻营业楼成交价1400万元的事实。其理由:养殖场与其主管部门的买卖行为违法,不应予以认定。因此,养殖场将营业楼出售给其主管部门的行为,应当认为低价转让行为。
(2)除营业大楼外,养殖场已经无其他财产,因此,扩建后的营业大楼转让后,无法保障工商银行债权的实现,应当认为,养殖场低价转让营业大楼的行为构成了对工商银行债权的侵害。
(3)其主管部门应当非常了解养殖场的资产和债务情况,在这种情况,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该营业大楼,应当知道养殖场对其债权人造成侵害,对此其主管部门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即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撤销养殖场低价转让营业楼的行为。
[案例3-15] (债权人的撤销权)
背景资料:
甲公司向乙借款20万元,到期之后以种种借口拒不偿还。据了解,甲公司的主要财产是一部桑塔纳轿车。甲公司为逃避债务,将该轿车赠与丙。乙为确保自己债权的实现,对甲公司和丙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与丙的赠与行为。
问题:
甲公司与丙的赠与行为能否被撤销?
参考答案: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甲公司为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将其主要财产桑塔纳轿车赠与丙,乙为保护其对甲公司的债权,享有撤销甲公司对丙的赠与行为的权利。
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由丙返还甲公司赠与的桑塔纳轿车。
[案例3-16]
背景资料:
周某在家中开了一个制衣厂(无法人资格),后因经营难以为继而停业。2003年5月10日将该制衣厂设备设施连同厂房价值共计10万元赠送给其外甥王某。李某长期向周某供应原料,周某欠李某原料款10万元,已经到期。同年,5月14日,李某到制衣厂索取原料款,发现该厂已经易主。于5月16日,李某找到周某向其索要,发现周某所剩财产只有自住房屋一套,价值10万元,索要未成。李某于2004年3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给付诉讼,以周某为被告、以王某为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要求撤销周某对王某的赠与。
问题:
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撤销周某对王某的赠与?
参考答案:
人民法院应撤销周某对王某的赠与。
其理由为:周某对王某的赠与行为损害了债权人李某的权益,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周某对王某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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