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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范围与限制分析,

时间:2023-06-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债权人代位债务人行使的权利是依法可以转让的权利。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是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债务人专有的权利,不得让与的权利,如抚养请求权、夫妻财产的约定权等,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负担其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代位权的范围与限制分析,

(一)合同保全的含义

合同保全,是对合同之债的保全,即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撤销权是针对债务人的积极行为,代位权是针对债务人的消极行为.

保全是从债权人角度设定的一种权利。按照民法原理,债务人的一切财产都是其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而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对其行为作出判决,并强制执行,以保护自己的债权。

通常情况下,债权人的请求权和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只能针对债务人的现有财产,在债的关系发生后,如果债务人能够从第三人那里取得一定的财产而故意放弃,或者为了逃避对债权人的清偿将财产转让给他人,使其清偿债权的能力降低,这些行为都会危害债权人的权益。根据债的相对性原理,债权人不能以其债权对抗第三人,所以,债权人即使知道债务人在故意逃避债务,侵害自己的利益,也无能为力。保全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突破债的相对性规则,债权人可以通过保全制度来保持或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确保自身债权的实现。

(二)代位权

1.合同法规定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代位权含义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简单地讲,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权力,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皆源于法律的规定。代位权与合同的生效同时产生,而不论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对代位权有明确规定。代位权允许债权人暂代债务人的地位,代行债务人的权利,但债权人并不因此拥有对第三人财产的直接支配权,因此,债权人在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时,既不能无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扩大债权效力范围。

3.代位权成立条件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怠于行使,是指应该行使的权利能够行使却不行使。当债权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到期时,此时债权人如不及时行使其债权,就可能会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怠于行使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没有行使权利的障碍,完全有能力由自己或他人行使权利,但债务人却不主张权利或延迟行使权利,这样的行为可被视为怠于行使其权利。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务债权存在。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不成立或无效,则合同之债从一开始就不存在,债权也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也不能行使代位权。

(3)债务人须对第三人有权利存在,且该权利已届履行期。代位权的发生,必须存在一个客体,这个客体就是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并且这个债权必须是到期债权。

债权人代位债务人行使的权利是依法可以转让的权利。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是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债务人专有的权利,不得让与的权利,如抚养请求权、夫妻财产的约定权等,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伤害。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伤害,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产生不能实现的危险。

4.代位权的行使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债权人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仍然属于债务人,债权人不得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应以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范围为限,债务人对外享有的债权数额可能较大,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要能保证债权人实现其权利即可,其余权利属于债务人,债权人无权干预。(www.xing528.com)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负担其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2)原债务人拒绝受领。在债务链中,如果原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原债务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拒绝受领时,则债权人有权代原债务受领。但是,债权人接受后,不应直接独占财产,而应将该财产交给原债务人,再由原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其债务。

6.水利水电工程合同代位权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结合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特点,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同样存在行使代位权这一法律问题。水利水电工程合同存在以下情况时,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产生债权与债务关系,此时满足代位权行使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行使代位权。

(1)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而形成的债务。

(2)发包人违约而形成的债务。

(3)承包人违约而形成的债务等。

当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债务满足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时,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案例3-13] (债权人代位权)

背景资料:

甲公司买卖原材料欠乙公司100万元货款,迟迟未能偿还。丙公司欠甲公司50万元借款,甲公司虽然无款偿还乙公司的货款,但并不去积极向丙公司讨还欠款。乙公司为实现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偿还其欠甲公司的债务。

问题:

人民法院是否支持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参考答案: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对于本案,一方面,乙公司对于甲公司对丙公司的债权享有代位权。甲公司欠乙公司债务,而其本身又对丙公司享有债权,对其债权又不积极收回,因此,乙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丙公司偿还所欠甲公司的债务。

另一方面,乙公司虽然对丙公司享有代位权,但只是居于甲公司债权人的地位请求丙公司向甲公司履行债务,对于丙公司向甲公司履行的债务不能直接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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