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法规定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含义
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是指在履行顺序有先后的合同中,后履行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履行自己的义务,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应该先行给付,不能自己不履行而要求后履行一方履行义务,这样会侵害后履行一方的合法权益,违反合同的公平原则。
(三)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成立条件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
如果双方的债务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产生的,则不能产生先履行抗辩权。并且,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具有关联性。
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
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是为了赋予后履行一方对抗先履行一方的请求的权利而设立的,双方所负的债务必须有先后的顺序。双方的这种先后顺序,一般是由合同订立的,若法律没有规定、合同也没有约定,则可以按照交易习惯来确定。
3.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1)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已经正确、适当、全面地履行了债务,则后履行一方当事人不能产生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履行不符合要求。如果只是轻微违约,延迟履行、瑕疵履行或部分履行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有限,则后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得拒绝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履行,也无权行使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
当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后,已经履行了合同债务,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自行消失,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债务。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如果后履行一方因为主张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而使合同的履行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先履行一方延迟的,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3-3]
背景资料:
2001年2月11日,甲方(承租人)与乙方(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在协议签订之日1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10万元。之后,甲方进入场地进行装饰,于2001年4月2日正式对外营业。后应房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包括地基不均匀沉降、包房漏水等),严重影响甲方的正常营业,并多次致电乙方要求及时解决这一问题。到2002年7月,工程质量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损失,包括装饰费用、影响营业损失等,退还履约保证金10万元。乙方不但不同意解除合同,反而认为甲方存在严重违约,已经拖欠乙方房租费及水、电费(水电由乙方提供)11万元,履约保证金也不予以退还。
事后查明,甲方装饰费用为145万元,营业损失12万元。这些数据均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甲方于2002年12月7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退还履约保证金。
问题:如果您是法官,应该如何作出裁定? 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解除甲方和乙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甲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承租的房屋交还给乙方。
(2)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装饰费用145万元。
(3)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拖欠的房租费及水、电费(水电由乙方提供),共计11万元。
(4)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营业额损失12万元。
(5)乙方应向甲方返还履约保证金10万元。
理由如下:
甲方和乙方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但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可见,甲方拒付租金的行为是属于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行为,不构成违约,不承担违约金,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水利水电工程合同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
水利水电工程各种合同均为双务合同,并且发包人与承包人互负债务。在大多数情况下,履行期在合同中约定了先后顺序,因此,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制度在水利水电工程合同中的应用最为广泛。下面列举5个案例说明水利水电工程合同中关于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的应用。
[案例3-4]
背景资料: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计价方式采用总价计价。按里程碑方式支付,具体包括:土方工程完成支付15%、基础工程完成支付15%、主体工程完成支付40%、装饰工程完成支付剩余款项。现基础工程尚未全部完成,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与基础相对应的15%工程款,发包人拒绝支付。
问题:
发包人的做法是否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参考答案: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两种支付方式:第一种是按里程碑支付方式,即工程规定若干个里程碑及每一个里程碑对应的支付款额比例;第二种是按月支付方式,即每月支付本月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量款项金额。
对于第一种支付方式(按里程碑支付),发包人可以行使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即如果承包人不能完成某一里程碑,发包人可以拒绝支付与该里程碑相对应的工程款,承包人不完成基础工程这一里程碑,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支付与之相对应的15%工程款。因为,合同已经约定,承包人完成里程碑进度形象与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履行期限有先后顺序,只有承包人完成约定的里程碑形象进度,发包人才能支付相应进度款的义务。
通过上述分析,发包人可以通过行使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拒绝支付与基础相对应的15%工程款。
[案例3-5]
背景资料:
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示范文本》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32.1款(工程预付款)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方式: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应不低于合同价格的10%,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第一次预付款的金额应不低于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40%。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额度和分次付款比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工程预付款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第二次预付款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出具的付款证书后14天内支付给承包人。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关于第二次预付款的支付时间产生了矛盾,发包人坚持要求承包人在工地主要设备的价值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才支付第二次预付款,否则拒绝支付。承包人则坚持要求先支付第二笔预付款,然后才将主要设备进场,承包人并指出合同作出这种约定是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问题:(www.xing528.com)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关于这一约定是否合法?
参考答案: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这一约定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约定:工程预付款应分两次支付。分两次支付的目的在于:如果承包人将第一次预付款用于本合同项目,则发包人可以继续向承包人支付第二次预付款;如果发现承包人没有将第一次预付款用于本合同项目,则停止向承包人支付第二次预付款,直至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并且其估算价值达到本次工程预付款金额,才能支付第二次预付款。
(2)发包人行使了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承包人进入工地现场的主要施工设备估算价值达到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与发包人支付第二次预付款的履行期限存在先后顺序,即如果承包人进入工地现场的主要施工设备估算价值达到第二次预付款金额,则发包人支付第二次预付款金额;否则发包人通过行使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而拒绝支付第二次预付款。
[案例3-6]
背景资料: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29.2款(施工安全)约定:
(1)发包人应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监理人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人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时,监理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
(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业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经常对其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
按照上述约定,如果承包人没有提出安全防范措施,或者监理人认可其防范措施,发包人可以行使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而拒绝支付安全防护费用。
问题:
分析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作出这一约定的法律依据。
参考答案: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这一约定符合《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本案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互负债务,承包人有先履行“提出安全防范措施”的义务。如果承包人不先履行这一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即有权拒绝向承包人支付安全防范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发包人不得以此为由通过履行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而拒绝支付已经到期的工程进度款(例如月支付款),因为安全防护费用的支付与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该义务具有对价关系和关联关系,而工程款的支付与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该义务并不存在对价关系和关联关系。
[案例3-7]
背景资料: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32.2款(工程材料预付款)约定:
(1)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工程主要材料到达工地并满足以下条件后,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材料预付款支付申请单,要求给予材料预付款。
1)材料的质量和储存条件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要求;
2)材料已到达工地,并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验点入库;
3)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交了材料的订货单、收据或价格证明文件。
凡是不满足上述3个条件的情况,发包人均可以通过行使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而拒绝支付工程材料预付款。
问题:
分析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作出这一约定的法律依据。
参考答案: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这一约定符合《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本案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互负债务,承包人有先履行“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材料”的义务。如果承包人不先履行这一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即有权拒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材料预付款。
[案例3-8]
背景资料: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18.1款(开工通知)约定: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全部就绪后,监理人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分部工程开工通知等。否则拒绝签署开工令或开工通知。
问题: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作出这一约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监理人(发包人)如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及合同约定颁布开工令或通知。
参考答案:
(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这一约定符合《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承包人在施工准备工作过程中存在轻微违约、延迟履行、瑕疵履行或部分履行等问题,并且施工准备工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监理人(承包人)可以拒绝颁布开工令或通知。
(2)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在施工准备工作过程中存在轻微违约、延迟履行、瑕疵履行或部分履行,应视具体情况而决定是否行使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如果承包人的轻微违约、延迟履行、瑕疵履行或部分履行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如工期损失)有限,则发包人无权行使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反之,发包人有权行使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而拒绝颁发合同项目开工令。
当然,监理人或发包人需要对承包人的轻微违约、延迟履行、瑕疵履行或部分履行等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程度作出判断,然后才能确定发包人是否行使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例如,按合同约定,承包人需要调配3台同型号的某种施工设备,现承包人实际进入施工现场的该种施工设备为2台,承包人部分履行了合同。此时,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如该种施工设备所需要实施的工程内容是否处于关键线路等)判断承包人部分履行合同对其造成损失的程度,如果影响不大,则可以颁发开工令,同时向承包人下达整改通知;如果影响很大,则可以行使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而拒绝颁发合同项目开工令。
[案例3-9]
背景资料:
甲公司与乙工厂订立了一份服装订购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在5月份先支付乙工厂100万元预付货款,再由乙工厂在8月份向甲公司提供西服2000套,合同订立后,甲公司因为资金周转困难,没有按期支付货款。到了8月份,甲公司要求乙工厂提供西服,乙工厂拒绝提供,双方发生纠纷,诉讼至人民法院。
问题:
乙工厂能否行使抗辩权?
结论与分析:
上述合同是一个买卖合同,甲公司与乙工厂互负债务,按照合同约定甲公司负有支付价款的先履行义务,由于甲公司没有履行债务,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乙工厂就享有拒绝提供西服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两项给付有先后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要求。
当事人按照约定在履行时间上互有先后的,对履行在先的当事人而言,先为履行是其义务,在其未履行债务之前,无权要求对方履行债务,而对方对其请求享有拒绝履行的权利;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后履行一方享有拒绝履行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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