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法规定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含义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以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在双务合同中,如果一方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另一方义务的履行,也就是说,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相互依存,互为因果,则称这种相互关系为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如果双务合同存在着这种牵连性,则一方的权利义务不存在、无效或被撤销会导致另一方权利义务不存在、无效或被撤销;一方义务的履行会产生另一方权利实现的结果。因此,一方履行义务的目的是为了换得对方对待义务的履行,从而保障自己权利的实现。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对价债务
双方当事人只有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价债务,才能形成双方义务本质上的牵连性。是否形成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价债务的关系,由下列事实决定:
(1)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债务。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只能根据一个合同产生,如果双方的债务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产生的,则不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2)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随着一方当事人债务的消失(因给付不能或其他原因引起)而消失。但是,如果是因为债务人的事由而导致了给付不能或其他原因,致使债务消失,则该债务变为损害赔偿之债,与原债务保持一定性,同时履行抗辩权继续存在。
(3)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具有对价性和牵连性。对价性只应强调对等的履行互为条件,并不要求经济上的对等性,即不强调客观上等价,只要双方当事人主观上认为等价即可。而牵连性是要求两个债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
2.两项给付没有先后顺序
两项给付没有先后顺序,是指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约定履行合同顺序。如果法律已规定先行给付义务,或是当事人约定了先行给付义务的,则有先行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不能以对方未予对待给付为理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要求
(1)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已经正确、适当、全面地履行了债务,则另一方当事人不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www.xing528.com)
(2)履行不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包括:延迟履行、瑕疵履行、部分履行。如果延迟履行、瑕疵履行或部分履行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有限,则考虑当事人利益得失及交易惯例,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的履行,也无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行使,它是一种延缓的抗辩权,在他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要求时,可以暂时拒绝执行履行自己承担的债务,但当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债务时,同时履行抗辩权自行消失,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债务。
(四)水利水电工程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
水利水电工程各类合同均属于双务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合同法》和水利水电工程合同条件,均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案例3-2]
背景资料: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设备由承包人采购。2004年10月20日承包人与供应人签订了《设备供应合同》。合同就主要条款作了规定,但未约定明确的履行时间。承包人于2004年11月10日在未付款的情况下要求供应人供应设备,遭供应人拒绝。
问题:
供应人的做法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参考答案: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约定:工程设备可以由发包人提供,也可以由承包人提供,材料则应由承包人提供。水利水电工程存在大量的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关于交货时间和付款方式有以下两种:
(1)采购合同中约定明确的履行时间。采购人(发包人或承包人)先支付20%预付款,待交货后支付剩余货款。对于这种情况,采购人和供货人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只能行使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即如果采购人不支付20%的预付款,供货人则有权拒绝生产、制造、交货,同样,采购人也可以行使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即如果供货人不交货,采购人有权拒绝支付剩余货款。
(2)采购合同不约定明确的履行时间。采购人和供货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也未约定双方履行的明确日期。对于这种情况,采购人(发包人或承包人)与供货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如果供货人不交货,则采购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拒绝支付货款;同样,如果采购人不支付货款,则供货人也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拒绝交货。
本案例属于第二种情况,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供应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拒绝履行交付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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