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法规定
《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二)市场调节价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是指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政府指导价,是指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市场调节价是价格的基本形式,国家只对部分商品的价格进行直接干预,制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用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都具有强制性,合同当事人必须执行。
[案例3-1] (关于合同价格漏洞的补充问题)(www.xing528.com)
背景资料:
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规格为#6.5毫米线材1000吨,总价款为350万元,由原告先付款后提货且运费自付。原告依照约定如期将上述货款划至被告账户。被告在收到原告的上述货款后,因届期没有#6.5毫米线材可供,遂与原告协商终止履行合同,口头承诺将全部货款退还给原告,并立即退还了50万元。后双方又协商,口头约定由被告提供其他种类钢材,作为冲抵其尚欠的300万元货款,但双方未明确抵款钢材的单价。此后,原告陆续从被告处拉走#10、#16通尺元钢和#12、#16通尺螺纹钢,共计750吨。接着,原告嫌所得钢材不够抵款,遂以被告毁约在先,且未支付违约金,所供货物不足以抵偿货款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剩余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被告答辩称:后来作为货款抵偿的钢材价值320万元,足以抵偿所欠原告货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问题:
如何进行合同补缺?
参考答案:
原告甲和被告乙所订立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照约定履行其付款义务,被告则未能履行供货义务,构成违约(预期违约制度中的明示违约),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在还款期间与原告口头达成的以其他类型的钢材充抵所欠钢材价款的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应当视为双方认可的退款方式。但双方就抵款的各种钢材的单价约定不明,因此抵款数额应当按照市场同期价格计算;参照当地某物资公司提供的各种钢材的同期市场成交价格,被告所提供的钢材共计价款320万元,被告以物抵债的数额已足以清偿其所欠原告的货款;故被告的抗辩意见成立,原告请求被告退还剩余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证据不足,不应支持;同时,因被告未就其充抵的部分货款提出明确主张,故法院不作裁判。根据《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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