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与部分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合同自成立时起,从来没发生过法律效力;被撤销的合同自其被撤销之日起,追溯至其成立之日起无效。因此,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最终目的结果是一致的。
合同的内容往往是由多个部分组成的,各个条款在合同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不相同。在内容效力范围上,一份合同可能出现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情况。如果一个合同中有些条款违法而另一些条款不违法,违法条款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其他条款依然有效,这就是部分无效;如果影响到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其他条款也随之无效。
(二)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依照此规定,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因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而失去其效力。即合同无效、合同变更或者终止并不必然导致合同中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无效、变更、终止。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并将其纳入合同,成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作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其履行或实施,不仅不会因合同发生争议、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而失去效力,反而因此而得以实施。
(三)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财产后果处理
1.返还财产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返还财产,是指依合同已交付财产的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有权请求对方返还财产,同时,接受财产的当事人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不是惩罚措施,而是消除无效合同造成的财产后果的一种法律手段。
财产返还是以财产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能够返还为条件的,否则就构成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况。不能返还包括事实上的不能返还和法律上的不能返还两种情况。事实上的不能返还主要指标的物灭失且无替代品,或者损毁严重无法修复等情形。法律上的不能返还,是指财产已经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依法取得了该项财产所有权。没有必要返还,主要指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当事人相互协商后认为不采用返还原物的方式于双方并无弊害,反而对双方都有利的情况。衡量有无必要返还的唯一标准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一致。(www.xing528.com)
当出现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况时,应当折价补偿,折价补偿以国家规定的价格折合成钱财为准,没有国家规定的价格,以市场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折合成钱财为准。
2.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凡是在主观上对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因该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受到的损失。如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是由双方当事人造成的,双方都有过错,则为混合过错,适用过错相抵原则,按照过错的性质、程度、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2-20] (合同的生效)
背景资料:
香港A 公司与内地B公司签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协议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批准,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C 公司。在合资经营期间,B公司部分注册资金没有到位,A 公司委派的经营管理人员(B公司副总经理)利用合资公司名义为自己经营,加上双方产生了其他种种纠纷,遂于某年5月10日达成协议,终止合资经营。自达成协议之日起,B 公司实际上不再继续开展业务。但是,该协议未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达成协议后,A 公司反悔,于同年6月12日按照中外合资企业协议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请求B公司继续履行合同。B公司则辩称,由于双方违约,纠纷不断,双方互相已经失去信任,且双方已达成终止合资经营协议的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请求裁决终止合资经营协议。
问题:
A 公司与B公司的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对于一般的合同,当事人达成终止协议后合同即告终止。但是,法律、法规对于合同的终止有需要履行特别程序的规定的,在完成法定程序之前,当事人达成的终止协议并不生效。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协议而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规定:“合营企业如发生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机关登记,可终止合同,”据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终止必须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生效。在上述案例中,尽管A、B公司就合同终止达成了协议,但未依法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因此,该终止协议虽然成立,但并未生效。
该合同主要是因为双方当事人都有违约行为,相互之间已经失去了信任,才发生是否继续履行的问题。究竟是否需要继续履行合同,主要是判断是否还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必要。如果双方违约和相互失去信任确实到了无法继续经营的程度,可以判令终止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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