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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追认的效力及注意事项

时间:2023-06-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效力未定的合同经追认权人的追认后,即成为有效合同,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追认是无条件的,意味着对合同全部条款的承认。如果法定代理人发现合同相对人存在利用合同损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的行为,不予追认,则合同无效。指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相对人的催告应以明示的方式作出。违法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追认的效力及注意事项

(一)可追认合同的含义

可追认的合同(又称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缺少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有权补正的一方必须作出承认或者拒绝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补正的法律方式是追认。如果有权补正的一方作出承认的意思表示,则合同生效;如果有权补正的一方作出拒绝的意思表示,则合同无效。

对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只要有权补正的一方对其予以补正,就可以使其具有法律效力。补正的法律方式是追认,即追认权人于事后对需要追认的行为表示同意或者承认。效力未定的合同经追认权人的追认后,即成为有效合同,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追认一般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也可以以有权人自愿履行债务的推定方式作出,沉默不构成追认。追认是无条件的,意味着对合同全部条款的承认。

(二)可追认合同的原因

导致可追认的合同效力未定的主要原因是合同主体资格的欠缺,合同本身并无导致合同无效的意思表示瑕疵,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法律出于促进民事交易、维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需要,对这种合同只作相对的否定性评价,使其效力处于未定状态,由有权补正的一方作出承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使合同生效或无效。

(三)水利水电工程可追认合同种类

1.合同法规定

根据《合同法》规定,以下合同属于可追认合同,即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

2.水利水电工程可追认合同

水利水电工程可追认合同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水利水电工程合同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签。此时无代理权的人(例如法定代表人、口头委托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发包人订立水利水电工程合同,如事后经法定代表人追认的,则合同有效;否则所签合同无效。

(2)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在水利水电工程合同中,通常发生在工程担保合同中,承包人通过抵押获得担保。承包人应以有处分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如果承包人以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抵押合同,事后经有处分权人追认的,抵押合同有效;否则抵押合同无效。

(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可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亲自缔约的能力受到限制的合同主体。”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须追认的合同

并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所有合同,都必须经由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能有效,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纯获利合同不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认。如果合同是纯获利益的或者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也具有法律效力。纯获利益的合同,一般是指在合同中只享有权利或者利益,而不承担任何义务,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荣誉等,不存在损害他们利益的问题,对于这些纯获利益的合同,其他人不能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理由,主张合同无效。

(2)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要追认。这类合同一般是指为了满足日常生活学习的需要而订立的合同,如购买学习用品、乘坐交通工具等。

3.必须追认的合同

除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之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其他合同,都必须经由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方可生效。如果法定代理人发现合同相对人存在利用合同损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的行为,不予追认,则合同无效。

4.催告权或撤销权

为了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合同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或合同相对人只能被动地依赖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或否认,法律赋予合同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

(1)催告权。指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相对人的催告应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2)撤销权。指在合同被追认前,合同的相对人如果属于善意的相对人,则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进行选择,有权撤销自己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意思表示,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到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即发生撤销的效力。

[案例2-11]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法定代理人)

背景资料:

孙某,40岁,在一学校附近从事个体饮食业;高某,1982年出生,为该学校学生。在1996~1998年期间,部分时间在孙某处搭伙,高某父母经常为其交纳钱粮。1998年7月4日,孙某告知高某:在这几年时间里,高某共欠孙某3500元,成品粮500斤,且要求高某写下欠条。一张为1500 元,500 斤成品粮,另一张为2000 元。双方商量达成一致:数额小的欠条(1500元,500斤成品粮)由高某父母还,数额大的欠条由高某离开学校后通过打工还欠款。

孙某凭高某所写欠条向高某父母索要欠款,但遭拒绝。事后,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高某父母付清1500元和500斤成品粮。

问题:

您认为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高某是未成年人,其所签订的合同已经超过其智力和年龄状况,因此,合同无效。

(1)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高某所写欠条这一行为已经超出其智力和年龄状况。违法合同法的规定。

(2)孙某在无老师和学生家长在场的情况下,要求高某出具大、小金额各不同的两张欠条,其中要求大额欠条待高某离开学校后打工归还。这显然有悖于社会公德,有碍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帮助,孙某的行为带有明显的欺诈性质,高某此时书写欠条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条规定: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额等方面认定。作为一个初高中学生,3500元额度已经超过了其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智力所能判断的程度,该行为应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不产生成立和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法律后果。(www.xing528.com)

(4)如果高某的法定代理人高某父母事后追认,那么,高某所写欠条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

(五)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1.合同法规定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行为人在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后,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如果行为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即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合同无效,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此类合同须经被代理人追认方可对被代理人生效。

2.催告权或撤销权

法律之所以规定合同相对人具有催告权和撤销权,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六)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

1.合同法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无处分权人是指对归属于他人的财产没有权利进行处置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是指法律上的处分,如财产的转让、赠与等。权利人是指对财产享有处分权的人。按照法律规定,只有所有权人才能对财产行使处分权,无处分权人只能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权,非财产所有人未经财产所有人同意,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无效,财产所有人有权追回财产。

此类合同须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才能生效。对财产享有共用权的共用人,只能处分个人应有的部分,不能擅自处分共有财产。

权利人的追认应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可以以书面形式,也可以以口头形式;可以对买受人作出,也可以向处分人作出。

2.法律后果

如果处分财产的人没有处分权,或者共用人未经其他共用人同意处分了共有财产,买受人在付出了对价且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了该财产,除特殊情况外,处分合同均视为有效,因此造成的各项损失,由无处分处分权人进行赔偿。如果买受人在知道财产的处分人无处分权的情况下,仍然取得了该财产,则处分财产和取得财产的行为均被视为无效,财产返还给所有人。

(七)两种特殊情况的合同效力

1.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按照法律规定,代理人只能在授权期限和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则该代表行为有效。在民法中被称为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于具有某些表象、假象,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与之订立合同。表见代理事实上是没有代理权却发生代理法律后果的代理。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只有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才能构成表见代理。

在表见代理情况下,被代理人须对行为人的行为负授权人的责任,行为人的行为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表见代理制度主要是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

[案例2-12]

背景资料:

2003年10月25日,甲企业向工商银行借款10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0.5%,期限为6个月。同时双方签订了一份抵押协议,甲企业将其一栋楼房抵押给工商银行。双方均在贷款协议和抵押协议上加盖了单位公章,张某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在合同上签字。2003年10月30日,房产局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工商银行于2003年11月1日将100万元借款转入甲企业帐号。

6个月合同期满后,甲企业一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工商银行的要求偿还债务。事后发现,早在2003年1月12日甲企业经工商机关注册变更为一家中介所,从此甲公司已经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对外从事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张某也已2002年12月12日被免去甲公司经理职务,从此以后,张某不再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2003年10月25日,张某又以甲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名义,利用甲公司的公章,与工商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问题:

甲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和抵押协议是否有效? 应如何处理这一案件?

参考答案:

(1)甲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和抵押协议有效。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时,张某虽然已经被免去甲公司经理职务和法定代表人,但其持有甲公司公章和甲公司房屋产权证,足以使工商银行相信张某是代表甲公司签订合同的。同时,在张某被免去经理职务后,甲公司变更为中介所,张某代表中介所从事有其他活动,这几年工商年检均由张某办理的。

(2)借款到期后,工商银行多次催告,张某都答应积极还款。因此,张某向工商银行表示还款的行为应视为代表甲公司。甲公司没有及时收回公章,应承担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张某在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工商银行有理由相信张某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从该案例可以看出,持有法人的公章及产权证等代表性文件的人所进行活动的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的行为,其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根据法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职权,其行为后果有法人或者组织承担。

在实践中,合同的相对人很难确切知道也没有义务知道对方当事人职权范围是什么,基于一般法律关系的判断,会认定法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享有全权代表法人或者组织的权限,因此,可能会出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情况,这种代表行为是有效的,行为后果由法人或组织承担。

但是,如果合同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当事人代表权的限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超越了权限,却仍然与之订立合同,这种合同为可追认合同,只有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此行为予以追认后,合同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即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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