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法规定
《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附期限的合同含义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到来之事实,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
(三)附期限
依效力为标准,期限可划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
(1)生效期限。又称始期,是限制意思表示的效果,使之在所设事实发生时即告发生的期限,生效期限的到来,称为“届至”。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在期限到来之前暂不发生效力,待期限到来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2)终止期限。又称终期,是限制意思表示的效果,使之在所设事实发生时即告终止的期限,终止期限的到来,称为“届满”。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在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消灭,合同解除。
[案例2-10] (关于条件与期限的区别问题)
背景资料:
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1)今年5月1日,甲将其自行车赠与乙。(www.xing528.com)
(2)乙80岁生日时,甲将其自行车赠与乙。
(3)下次下雨时,甲将其自行车赠与乙。
(4)如果乙能考上重点高中,甲将其自行车赠与乙。
问题:
在以上的约定条款中,哪些属于附条件的条款,哪些属于附期限的条款?
参考答案:
条件与期限的根本区别,在于条件是以将来不确定发生的事实为内容,即偶成事实;期限是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为内容,即必成事实。对于同一事实,究竟是应为条件,还是应为期限,应当基于上述区别,加以把握。以上4种情况答案如下:
(1)时期确定,事实的发生也确定,属于期限。
(2)日期确定,能否到来却不确定(乙是否能活到80岁是不确定的),属于条件。
(3)日期不确定,但事实的发生确定,属于期限。此时,“下雨”是一个必定发生但具体何时到来却不确定的期限。
(4)时期不确定,事实发生与否也不确定,属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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