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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时间:2023-06-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有关条款的约定,将不可抗力事件分为两类加以处理:第一类不可抗力事件按发包人风险处理,即约定不可抗力属于发包人风险,承包人无需承担风险;第二类不可抗力事件分别按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违约处理。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双方协商处理。

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有关条款的约定,将不可抗力事件分为两类加以处理:第一类不可抗力事件(除法律、法规和行政行为外)按发包人风险处理,即约定不可抗力属于发包人风险,承包人无需承担风险;第二类不可抗力事件(法律、法规和行政行为)分别按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违约处理。

1.按风险处理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47.4款(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发生第47.1款(3)和(4)目风险造成工程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使双方或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双方协商处理。

若因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程的价款和以下费用(应减去已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1)即将支付承包人的,或承包人依法应予接收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的费用。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2)已合理开支的、确属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费用。

(3)承包人设备运回承包人基地或合同另行规定的地点的合理费用。

(4)承包人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或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解除后的遣返费和其它合理费用。

(5)在合同解除日前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它费用。

2.按发包人违约处理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约定:合同签定后发生第42.1款(发包人)第(4)目的不可抗力(法律、法规、行政行为)使双方或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双方协商处理。

若因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程的价款和以下费用(应减去已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1)即将支付承包人的,或承包人依法应予接收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的费用。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2)已合理开支的、确属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费用。

(3)承包人设备运回承包人基地或合同另行规定的地点的合理费用。

(4)承包人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或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解除后的遣返费和其它合理费用。

(5)由于解除合同应合理补偿承包人损失的费用和利润

(6)在合同解除日前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它费用。

3.按承包人违约处理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约定:合同签定后发生第41.1款(承包人)第(7)目的不可抗力(法律、法规、行政行为)使双方或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双方协商处理。

若因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程的价款和以下费用(应减去已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1)即将支付承包人的,或承包人依法应予接收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的费用。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2)已合理开支的、确属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费用。

(3)在合同解除日前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它费用。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后果,按发包人风险处理的不可抗力事件,遵循实际损失原则,即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实际损失;按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处理的不可抗力事件,遵循惩罚性原则,如按承包人处理的不可抗力事件,则承包人人员的遣返费及施工设备运费等由承包人承担,如按发包人处理的不可抗力事件,发包人不仅需要支付承包人的成本开支,还要支付剩余(即未实施)工程的利润,即承包人有权获得整个工程的利润。(www.xing528.com)

[案例2-7] (免责条款无效)

背景资料:

2002年12月1日,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一办公大楼、一商贸大楼和配套工程。事后查明,承包人并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2004年3月,工程完工,但是由于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资料不齐全,质量监督机构一直没有为其办理质量合格证。后该商贸大楼一层外墙面挑檐板发生整体断裂。2004年4月,当地质量监督机构对此事故进行现场调查,结论是承包人未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从而直接导致这次质量事故的发生。2004年5月,发包人与张某签订一份售楼房协议,共计价款120万元。双方约定在协议书签订后10天内支付110万元,另10万元在发包人提供楼房质量合格证的同时,张某一次性付清,否则,剩余的10万元将从总价中扣除。由于发包人未能向张某出具质量合格证,剩余10万元至今未能支付。

为此,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房屋修缮费58000元,并协助发包人办理质量合格证,否则,赔偿损失10万元。但是,承包人对于发包人要求支付的房屋修缮费额度提出异议,后经司法会计鉴定,修缮费应为25000元。

但是承包人仍然不愿意承担25000元的修缮费,其理由是:2004年2月与发包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就承包人承包的工程,如出现大小质量问题,由发包人全部承担责任和损失,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问题:

你认为修缮费用应由谁承担?

参考答案:

修缮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人,同样承包人没有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违反了建筑法、合同法等强制性规定,因此,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2)2004年2月,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就承包人承包的工程,如出现大小质量问题,由发包人全部承担责任和损失,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该协议显然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2项的规定,因此该免责条款无效。

(3)发包人提出10万元损失不能作为判定损失的依据。待质量合格证办理完毕再加以确认损失额度,届时,发包人可以另行向承包人主张。

综上所述,承包人在没有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的情况下承揽工程任务,且经过质量监督机构认定,质量事故是承包人未按规范施工造成的,据此可以认定,承包人存在重大过失,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2项的规定,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不能免除责任。可见,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案例2-8] (因重大过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背景资料:

某运输公司将客户李某托运的价值6万元的电脑运丢。但按照客户已经签字同意的运输格式合同中的相应条款,运输公司只需要赔偿运费200元的10倍,即只需要赔偿2000元的损失。

问题:

您认为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运输公司与李某签订的运输合同有效。但是运输公司提供的这份格式合同中关于赔偿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属于无效。原因如下:

(1)这一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除了具有不可抗力等特定免责事由的情况外,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格式条款规定,运输公司在没有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况下不承担绝大部分赔偿责任,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

(2)《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按照这一规定,作为承运人的运输公司因自身重大过失导致李某财产损失,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不允许通过协议排除或限制。

(3)这一条款违反了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限制的规定,显失公平。按照《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运输公司通过格式条款,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定在“运费的10倍”范围内,即2000元,与货物总价值6万元相差甚远,明显系通过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显失公平,当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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