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领域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有所不同。水利水电工程合同条件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按风险处理的不可抗力事件;第二类是按违约处理的不可抗力事件。
(一)按风险处理的不可抗力事件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47.1款(发包人违约)规定:“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发包人承担风险责任。
(1)发包人负责的工程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工程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3)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4)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5)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www.xing528.com)
上述发包人风险中,第(3)、(4)目分别为自然不可抗力事件和社会不可抗力事件,在此按风险处理。
(二)按违约处理的不可抗力
1.按发包人违约处理的不可抗力事件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42.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发生第(4)目者属发包人违约。”第42.1款(发包人)第(4)目约定如下:“(4)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2.按承包人违约处理的不可抗力事件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41.1款(承包人违约)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发生第(7)目者属承包人违约。”第41.1款(承包人违约)第(7)目如下:“(7)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规定,法律法规、行政行为属于社会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约定,法律、法规行为不能免责,按承包人违约或发包人违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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