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达,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又称为报价、发价或者发盘,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首先,要约是特定的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这是不言而喻的。其次,要约是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前面已经具体分析过该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要约的内容主要包括:
(1)内容具体确定。这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完整,而非抽象、含混。因为只有这样,受要约人才可以了解要约的真实含义,有利于他权衡利弊,而且要约内容越具体越完整越明确,受要约人就容易判断是否承诺。这样,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性。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也就是说,要约人必须向受要约人表明,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就要受到约束。这样规定,有利提高要约的信度。因为考虑到一经相对方承诺,自己将要受到自身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人在发出要约时会慎之又慎,避免不实之词和夸大的意思表示。这样做为交易安全提供了保障。如果不符合上述两条规定,当事人的意思就不能视为要约,而只能视为要约邀请。
2.要约邀请
《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让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种预备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对方依邀请对自己发出了要约,自己也没有承诺的义务。因此,要约邀请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3.要约的生效
《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生效意味着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随意撤销要约或对要约加以变更,这样有利于保护受约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要约生效的时间的确定就极为重要。要约生效的时间依要约的形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口头要约一般在被受要约人了解时发生法律效力;非口头要约一般自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4.要约的撤回
《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任何一项要约都可以撤回,只要是撤回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所以撤回必须是在要约生效之前。由于撤回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没有生效,受要约人根本不用考虑要约,或为承诺做准备,也就不会对受约人利益造成损害。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当事人双方的权益保护。
5.要约的撤销
《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规定要约可撤销是考虑到在要约到达后,在承诺人做出承诺之前,因为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要约内容有缺陷或错误,市场行情变化,促使要约人要使要约作废或取消要约,为保护要约人利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在一定条约下是允许要约撤销的。
但《合同法》第十九条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6.要约的失效
《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约人未做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失效后,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受要约人也终止了承诺的权利。要约失效后,合同即失去了成立的基础,受要约人即便承诺,也不能成立合同。
(二)承诺(www.xing528.com)
1.承诺的概念
《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在商业交易中,又被称为接盘。受要约人对要约有承诺的权利,无必须承诺的义务。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要约和承诺都是相对人的行为,要约只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拘束力。因此,只有受要约人才有承诺的权利。其他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不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但可以视为一项要约。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只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拘束力。对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以外的人作出承诺,合同不能成立。向要约人的代理人进行承诺,与向要约人本人承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限制或变更,便不构成承诺,而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从而构成反要约。随着交易的发展,要求承诺与要约的内容绝对一致,确实不利于鼓励交易,于是采取灵活的态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非实质性的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明确规定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进行任何添加,限制或修改外,该承诺仍为有效。合同条款应以要约条款和承诺通知书所载明的变更条款为准。承诺对要约的实质性更改,如添加或变更的条款内容涉及价格或支付方式,标的及数量、质量、非金钱债务的履行地点和时间,违约责任的限度、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则通常构成要约拒绝或反要约。
(4)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所谓有效期是指:①要约有承诺期限的,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承诺;②要约未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作出并到达要约人:如果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所谓“合理期限”,应当包括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的时间、受要约人的考虑时间和承诺返回到要约人的时间。承诺期限的起算日期视要约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如果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如果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如果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受要约人超出有效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要约人没有必须接受的义务,有权予以拒绝。
2.承诺的方式
《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一般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即以一定的言行明确表示自己的意思,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包括对话、电话或者通过第三者传话等。
承诺的具体形式一般根据要约的要求加以选择,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表示要求受要约人采用某种形式的,受要约人应当采用符合要约要求的表示形式和传递形式。
3.承诺的生效
《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我国对承诺生效问题采用“送达主义”原则,即承诺通知必须送达到要约人,承诺才发生法律约束力。这样就兼顾了要约人与承诺人双方的利益,并且符合交易安全的要求。
承诺迟延(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一般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合同法规定,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只是因为合理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此情称为“承诺的迟到”。
4.承诺的撤回
《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撤回承诺是指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在生效前才能被撤回,即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在承诺送达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要约人。一旦承诺生效,承诺人就不能撤回,否则将构成违约。
[案例2-3] 商业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背景资料:
某皮衣店发出一则消息称:“本星期六上午9点,有两件原价值3万元的水貂皮大衣,均将以5千元的价格出售,先来者可先享受此价格待遇,售完为止。”
问题:
该皮衣店发布的这一消息是否属于要约?
参考答案:
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商业广告一般只是介绍商品的名称、质量、性能等,不包括价款,而且也没有表示受其约束,只是表示希望有人向其发出购买该商品的要约。因此,商业广告一般情况下被视为要约邀请。但是也存在某些情况,商业广告包含了订立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表示受其内容约束,一旦有人提出购买就可以成立合同,这种商业广告应该被视为要约,因为它具备了要约的要件。就本例而言,该商业广告对特卖品的品质、数量、价格均有详细的规定,符合要约内容具体明确的要求,并表示了受其价格约束的意思,因此其可被视为是一个要约,而非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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