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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分类及特点:单务合同与涉他合同的区别

时间:2023-06-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也就是说,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不负有给付对价的义务,另一方只负有义务,不享有取得对价的权利,如借用合同、赠与合同等。区分涉他合同和非涉他合同的主要目的在于:区分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诺成合同的当事人一般没有反悔权,实践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不履行或者不交付标的物来行使反悔权。一般赠予合同、定金合同等属于此类合同。

合同分类及特点:单务合同与涉他合同的区别

在合同分类的划分上,各国都有不同的标准,其中,大陆法系的分类方法比较科学,常被英美法系以及各国合同法所采用。我国合同的分类,吸纳了大陆法在分类上科学明晰的可取之处。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根据合同双方当事是否互负义务,可将合同划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1.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合同双方之间均享有权利,互相均负有义务,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水利水电工程合同为典型的双务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双务义务的履行是有顺序的,这种顺序不仅仅表现为一种时间先后的关系,更是一种条件关系:即一方义务的履行以另一方履行义务为条件。《合同法》中规定了如下情况:

(1)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合同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履行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即为同时履行抗辩权

(2)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合同当事人一方在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未先履行其义务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即为先履行抗辩权。

(3)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明显恶化或履行明显不能的情况下,应先为履行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拒绝自己的履行,即为不安抗辩权。

2.单务合同

在单务合同中,合同当事人因并无对待给付义务存在,故无此抗辩权。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也就是说,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不负有给付对价的义务,另一方只负有义务,不享有取得对价的权利,如借用合同、赠与合同等。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付出相应付价,可将合同划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对于有偿合同,义务人在履行自己义务的过程中,只要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存在,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无偿合同的义务人履行义务本身就是无偿的,只对故意和重大过失负责,在承担责任时也就从轻考虑。

(1)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相给予对方某种利益且两种利益具有概括的等价性。多数双务合同属于有偿合同,水利水电工程合同属于此类合同,需要支付利息的借款合同也属于有偿合同。

(2)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中取得利益的一方不需要付出代价,无偿取得利益的合同。无息借款合同虽属于双务合同,但为无偿合同。

(三)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是否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可将合同划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合同具备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或者成效的合同。水利水电工程合同属于要式合同。

(2)不要式合同则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即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需要采取法律规定的某种形式。赠与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

(四)涉他合同与非涉他合同

根据合同的履行是否涉及第三人,可以将合同分为涉他合同和非涉他合同。区分涉他合同和非涉他合同的主要目的在于:区分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

狭义的涉他合同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为第三人设定债权的合同;二是为第三人设定债务的合同。广义的涉他合同,还包括第三人代为受领的合同。

(五)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根据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来划分,可以将合同划分为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于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可以根据情况内容变更,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1)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须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水利水电工程各类合同均属于格式合同。除此以外,房屋买卖合同也属于格式合同。(www.xing528.com)

(2)非格式合同是指法律未对合同内容做出直接规定的合同。赠与合同属于非格式合同。

(六)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在合同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达到协议之外,是否还要交付合同标的物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的当事人一般没有反悔权,实践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不履行或者不交付标的物来行使反悔权。同时,通过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也可以确认合同是否成立以及生效的时间,从而确定当事人是否违反合同,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1)诺成合同是指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买卖合同、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等属于诺成合同。

(2)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要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才成立的合同。一般赠予合同、定金合同等属于此类合同。

有些合同比较复杂,其中部分该类合同为诺成合同,部分合同为实践合同。以赠与合同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可见,一般赠与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则属于诺成合同。

(七)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合同之间的依附关系,可以将合同划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1)主合同。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均为主合同。

(2)从合同。指不能独立存在,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保证合同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的从合同。

区分主合同与从合同的意义在于:主合同的效力决定了从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主从合同具有效力上的从属关系。

[案例1-4]

背景资料:

项目法人投资兴建一座水电站,并依法与某监理公司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在监理职责条款中,合同约定:“监理公司负责水电站工程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监理业务。项目法人应于监理业务结束之日起5日内支付最后的15%的监理费用”。水电站完工验收一周后,监理公司要求项目法人支付剩余15%的监理费,项目法人以双方有口头约定:“监理公司监理职责应履行至工程保修期满”为由,拒绝支付。监理公司索款未果,诉至法院

问题:

(1)监理合同应采用什么形式? 依据是什么?

(2)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什么? 口头约定有无法律效力?

(3)你作为法官,如何判决?

答题要点:

(1)监理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据合同法第276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所以,监理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依法订立,才成立有效。

(2)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确定监理公司监理义务范围。依书面合同约定,监理范围包括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而未包括保修阶段,口头约定不发生效力。

(3)依照上述分析,作为法官,应判定:项目法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监理酬金,并应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支付为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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