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法基本原则概述
合同法基本原则反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它既是当事人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合同等全部过程的基本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处理合同纠纷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的始终。合同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合同正义的要求。
(二)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特点
法律原则并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但是,它具有指导和协调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强制性、规范性、稳定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
1.强制性
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强制性,是指当事人必须遵守合同基本原则。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于某些具体合同规范,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大于法定”的规则排除适用。而对于合同法基本原则不得排除适用,不但排除适用的约定不能发生效力,当事人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规范性
合同法基本原则规范性,是指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确立一般的行为模式,并由合同法规定的一般责任作为保障。合同法基本原则规范性是相对于民法的具体规范而言的。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存在价值不仅在于通过这些原则能够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合同法,而且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时,还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也就是说,合同法基本原则主要通过与具体合同法规则的结合,而发挥法律调整作用,主要具有补充性质,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独立的法律依据。
3.稳定性
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稳定性,是指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虽然在不同时期、不同社会制度下有不同的解释,但它与合同法的具体规范有所不同,因为合同法的具体规范可以依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而进行调整,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则不会经常变动。
4.不确定性
合同法基本原则的不确定性,是指合同法基本原则是由抽象概念构成的,其理解和适用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三)合同法基本原则种类
1.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意味着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法律平等:
(1)订立合同时,双方平等地表述自己的意愿,任何一方无权迫使他人服从自己的意志。
(2)合同成立后,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3)合同发生纠纷时,法律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保护。
2.自愿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原则,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具体地说,自愿原则是指:
(1)订立合同时,是否缔结合同、与谁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的决定都是由合同当事人自愿决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非法干预。
(2)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有权通过协调,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但如果一方不同意,则另一方和他人不得迫使其变更或解除。
(3)当纠纷发生时,当事人有自愿选择解决纠纷方式的权利,当事人既可以自己协商解决,也可以请第三方从中调停,或是提交仲裁及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里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合同自愿原则虽然从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自愿原则,但是,当事人的自由始终是被限定在固定框架内,合同自由绝不是无限的和绝对的。
3.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www.xing528.com)
公平原则是指本着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包含了等价有偿的意思,即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
公平是人类社会进步制度优越性的标志,它有利于平衡社会利益,促进社会进步,保障市场经济顺利、健康发展。公平原则主要要求: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公平地确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任何人无权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
(2)当发生合同纠纷需要由法院作出裁决时,法院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对当事人确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判断,以决定其法律效力。
(3)当事人应当本着公平精神,变更、解除合同或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不能有不公平的行为出现。
4.诚信原则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是指合同主体在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讲诚实、讲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合同诚信原则是合同自由与公平的保证。
(1)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如实陈述自己的情况,不刻意隐瞒、歪曲事实。制订合同格式的一方对于相对人应负义务的条款,应当提请其注意,并同时负有说明的义务。
(2)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应当严格、认真、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切实完成合同义务,不随意毁约。
(3)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解除合同时,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如在长期的继续性合同中,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对方,使对方有充足的时间做好准备。
(4)在合同终止以后,尽管当事人之间不用承担合同义务,但也应当按照诚信原则的要求,承担某些必要的随附义务。
(5)在合同内容含糊不清、发生歧义等情况下,需要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解释,诚信原则就是一条极为重要的解释原则。依照诚信原则解释合同,需要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内容。
5.合法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法原则是指签订合同的主体、程序、形式、内容以及合同的履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制定和发布的法规、决议、命令、指示等规范性文件。
公序是指社会的公共秩序,即国家社会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良俗是指善良的风俗,是一定社会应有的道德准则,在我国通常称为“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原则是指“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1-2]
背景资料:
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某水利水电工程一标段经过招标投标采购方式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资金来源:70%为中央资金;30%为地方配套资金。合同约定:物价不予以调整。
合同开始履行3个月后,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价格大幅度上升。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要求变更合同,即要求对物价进行调整。发包人出于实际情况的考虑,同意了承包人的要求,变更了合同中关于物价调整的有关条款。在合同履行的剩余时间内,材料、水泥等主要材料的物价仍然呈上升的趋势,为此,与原合同约定(物价不予以调整)相比,发包人为此多支付203万元。
问题:
请分析发包人与承包人变更合同中“物价不予以调整”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参考答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均要遵循“合法性原则”,这里指两个方面:一是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二是要符合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在本案例中,不论发包人出于何种考虑,也不论变更经过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的同意,但是该变更造成资金额外支出203万元,显然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发包人与承包人进行的变更违反了“合法性原则”,由此对合同中“物价不予以调整”条款进行变更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物资,在合同期内遇价格调整时,应当予以调整,这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启示: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就物价调整条款在合同中加以约定。当然,如果物价下降,双方对合同物价条款进行变更,这没有违背“合法性原则”,由此进行的变更应当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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