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FIDIC合同条件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FIDIC)》(1988年,第四版修订本)的法律基础是英美法系(即习惯法系)。在许多法律体系为非英美法系的国家中,《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FIDIC)》的应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FIDIC)》(新红皮书,1999年)、《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FIDIC)》(新黄皮书,1999年)、《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FIDIC)》(银皮书,1999年)、《简明合同格式(FIDIC)》(绿皮书,1999年)适用于不同法律体系的国家和地区,这对FIDIC 合同条件在全球范围内的应用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www.xing528.com)
《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施工合同、设计合同、勘察合同三种。这里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2000年)为例分析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基础。总体来讲,《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法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在此基础上,融合了国际惯例。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例,《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属于不可抗力,为免责事由。《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2000年)第41.1款约定了承包人违约的情况之一:“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第42.1款约定了发包人违约的情形之一:“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可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将“法律、行政法规”的变更列入承包人或发包人违约的情形之一,并且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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