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系是指一类法律,它是法律制度的一种分类方法。通常情况下,根据法律制度的某种共同特征或传统对法律制度进行划分,把具有某种共同特征或传统的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划分为一类法律。
民法法系,又称为罗马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一类法系。罗马法的概念与原则对于实行罗马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产生了巨大影响。
民法法系起源于罗马法,其形成期为13世纪欧洲复兴罗马法时期至16世纪、17世纪。最初,该法系是在西罗马帝国的废墟上出现的西欧国家中发展起来(因为民法法系是在西欧大陆国家中发展起来的,因此也被称为“大陆法系”)。到17~19世纪,随着欧洲民法法系国家的对外扩张,争夺和占领殖民地,使民法法系的范围扩大到美洲、非洲和亚洲的许多国家和地区。
根据罗马法中的契约定义,合同是指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这一定义包括了三层意思:
(1)合同是双方行为。
(2)合同是双方的合意。
(3)合同是债关系发生的原因。
在西方历史上,罗马法复兴运动是指公元12~16世纪欧洲各国和自治城市所开展的学术运动,它以注释罗马法为主要内容,对西欧各国继受罗马法、使罗马法成为西欧的普通法具有决定性作用。
(二)普通法系(英美法系,习惯法系)
普通法系,是指以英格兰普通法为基础而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当代世界主要法系之一。因为美国法在普通法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故又称为“英美法系”。(www.xing528.com)
普通法系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为基础。英国法律的历史发源于1066年,到12世纪、13世纪形成三个独立的法院系统(包括财务法院、普通诉讼法院和王座法院)。到公元14世纪末,由于受到种种限制,英国法院的法律创造力渐趋衰弱,国王便把在普通法院得不到救济的当事人的请求交给大法官处理,大法官通过判决发展起了一套复杂的规则,这些规则从15世纪以来被称为“衡平法”,衡平法与普通法一起构成了英国法律的重要渊源。
美国人在独立战争(1776年)取得胜利后,反英情绪空前高涨,在美国法发展的初期,法典化倾向非常明显,但是随着政权巩固,美国法中固有的普通法因素开始发挥作用,法律职业者习惯于普通法,加上英语和来自英国的移民等因素,使得美国保持在普通法系之中。至19世纪30年代,普通法逐渐成为美国法的基础。到了19世纪中期,普通法在美国得到确立。
普通法系是伴随英国近代对外侵略和殖民统治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爱尔兰、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新加坡、尼日利亚、加纳、肯尼亚、赞比亚等国家和地区都可划归为普通法系。据统计,目前世界上有近三分之一的人口生活在其法律制度属于普通法系或深受普通法系影响的国家或地区。
普通法系对于合同最流行的定义是:合同是法律保障其执行的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不过有人对此提出批评,认为该定义忽视了合同中达成协议的因素。这个定义并未指明,典型的合同是双方的事情,一方所作的许诺或表示要做的事是对另一方所作的许诺或表示要做事的报答。换句话说,普通法系只是将合同视为当事人负担债务的单方意思表示,而非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
(三)伊斯兰法系
伊斯兰法是阿拉伯文“沙里阿”的中文译名。“沙里阿”原意为道路,通往水泉之路,引申为安拉指明之路,后专用来指伊斯兰法,即指以《古兰经》和圣训为基础,在内容和形式上与伊斯兰教义教规有密切联系的宗教法规范的总称。
伊斯兰法系以伊斯兰法为基础,当伊斯兰法的适用超出一国范围时,就形成了伊斯兰法系。
公元610年,穆罕默德(570~632年)创立伊斯兰教,其言行被载入《古兰经》,《古兰经》的颁布标志着伊斯兰法的产生。最初,伊斯兰法只在阿拉伯国家通行,到公元13世纪中期,蒙古人向西扩张,击败阿拉伯人,但是却皈依了伊斯兰教,其建立的莫卧尔帝国以伊斯兰教为国教,以伊斯兰法为基本法律制度,伊斯兰法系也正式形成。
伊斯兰法没有契约法的一般理论。《古兰经》宣布“真主准许买卖”;买卖契约是所有契约的标准形式。契约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订立,如果是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必须讲规定的套语,当事人都要以过去时态表达自己的意思。伊斯兰法认可契约自由,但是这种自由是真主限定范围内的自由,否则契约无效。在契约标的物上也有诸多限制,处于自然状态而非受人力支配的物品、法律所禁止转让的物品以及不洁之物均不能作为契约的标的物。伊斯兰法把因违反契约而造成的损害视为一种侵权行为,因此,不履行契约的责任按侵权行为责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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