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写极限数值的一般原则
1)规定考核的以数量形式给出的指标或参数等,应当规定极限数值。极限数值表示符合要求的数值范围的界限值,它通过给出最小极限值和(或)最大极限值,或给出基本数值与极限偏差值等方式表达。
2)极限数值的表示形式及书写位数应适当,其有效数字应全部写出。书写位数表示的精确程度,应能保证产品或其他对象应有的性能和质量。
2.表示极限数值的用语
1)表达极限数值的基本用语及符号见表1-13。
表1-13 表达极限数值的基本用语及符号
注:A为极限数值。
2)基本用语可以组合使用表示极限值范围。
对特定的考核指标X,允许采用表1-14中所列的用语和符号,同一技术文件中一般只应使用一种符号表示方式。
3)基本数值A带有绝对极限上偏差值+b1和绝对极限下偏差值-b2,指从A-b2到A+b1,符合要求,记为。当b1=b2=b时,可简记为A±b。
表1-14 对于特定的考核指标X允许采用的表达极限数值的组合用语及符号
4)基本数值A带有相对上极限偏差值+bl%和相对下极限偏差值-b2%,指实测值或其计算值R对于A的相对偏差值[(R-A)/A]从-b2%到+b1%符合要求,记为。当b1=b2=b时,可记为A(1±b%)。(www.xing528.com)
5)对基本数值A,若上极限偏差值+b1和(或)下极限偏差值-b2使得A+b1和(或)A-b2不符合要求,则应附加括号,写成(不含b1和b2)或(不含b1)、(不含b2)。
3.测定值或其计算值与规定的极限数值做比较的方法
在判定测定值或其计算值是否符合要求时,应将测试所得的测定值或其计算值与规定的极限数值做比较,比较的方法可采用全数值比较法或修约值比较法。
当有关文件中对极限数值(包括带有极限偏差值的数值)无特殊规定时,均应使用全数值比较法。如规定采用修约值比较法,应加以说明。若规定了使用其中一种比较方法时,一经确定,不得改动。
(1)全数值比较法 将测试所得的测定值或计算值不经修约处理(或虽经修约处理,但应标明它是经舍、进或未进未舍而得),用该数值与规定的极限数值做比较,只要超出极限数值规定的范围(不论超出程度大小),都判定为不符合要求。全数值比较法的示例见表1-15。
(2)修约值比较法 将测定值或其计算值进行修约,修约数位应与规定的极限数值数位一致。
1)当测试或计算精度允许时,应先将获得的数值按指定的修约数位多一位或几位报出,然后按规定修约至规定的数位。
2)将修约后的数值与规定的极限数值进行比较,只要超出极限数值规定的范围(不论超出程度大小),都判定为不符合要求。修约值比较法的示例见表1-15。
表1-15 全数值比较法和修约值比较法的示例与比较
注:表中的示例并不表明这类极限数值都应采用全数值比较法或修约值比较法。
(3)两种判定方法的比较 对测定值或其计算值与规定的极限数值在不同情形用全数值比较法和修约值比较法的比较结果的示例见表1-15。对同样的极限数值,若它本身符合要求,则全数值比较法比修约值比较法相对较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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