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机关
水利部办公厅负责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申请材料的接收,水利部综合事业局(水利部产品质量监督总站)具体办理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
(二)受理时间
水利部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9月1日至9月30日集中受理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申请。
申请人应在以上两个时间段内向水利部办公厅提出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申请。
(三)申请材料的审核
水利部办公厅接收申请人的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申请材料后,转由水利部综合事业局(水利部产品质量监督总站)具体办理。办公厅当面接收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出具接收凭证。
水利部综合事业局(水利部产品质量监督总站)对申请材料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事项是否是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
如果申请事项不是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水利部产品质量监督总站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水利部行政许可专用章,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人是否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申请的情形。
如果申请人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申请情形的,水利部产品质量监督总站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加盖水利部行政许可专用章。
(3)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www.xing528.com)
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装订等非实质内容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应当对更正内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水利部产品质量监督总站当场或者在5日内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并加盖水利部行政许可专用章,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水利部产品质量监督总站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加盖水利部行政许可专用章。
(四)申请正式受理
水利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但是产品质量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审查和专家审查的时间除外。
(五)取消受审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受审资格:
(1)顾客对企业产品质量反映强烈,近3年内由于产品质量低劣造成严重事故的。
(2)审查前一年内有一次同类产品测试不合格而强行出厂或重要项目长期缺项的。
(3)严重妨碍质检人员履行职责的。
(4)更改原始数据、结论,编造假报告或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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