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启闭机是用来开启和关闭闸门、拦污栅等水工金属结构的永久性机械设备。水利工程启闭机所启闭的不是自由悬挂的重物,而是沿固定门槽或轨道运动的闸门或拦污栅。启闭机所承受的载荷除闸门活动部分本身的重量之外,还包括整个闸门系统的运行阻力,如轨道摩擦阻力、泥沙淤积阻力等。启闭机工作的突出特点是荷载变化大,在操作过程中,开始启升的瞬间载荷较大,如果有泥沙淤积、建筑垃圾和各种漂浮物落入门槽、埋设部件结冰等情况存在,启门力甚至可能超过启闭机的额定载荷。启闭机的制造和安装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水利枢纽的运行安全。
为保证和提高水利工程启闭机产品质量,保障水利工程运行安全,水利部于1992年颁布了《水利部启闭机产品质量等级评定暂行管理办法》(水机[1992]2号),开始对水利工程启闭机实行使用许可证管理制度,并于1993年8月颁发第一轮(批)水利系统启闭机使用许可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1998年,水利部完成了第二轮(批)启闭机产品使用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
随着水利工程建设的不断发展,对启闭机产品质量的要求也不断提高。为进一步搞好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管理工作,水利部对原《水利部启闭机产品质量等级评定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于2003年6月25日重新颁布了《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水综合[2003]277号),并于2003年8月在北戴河组织召开了由水利部行业管理部门、各地水利厅(局)有关管理部门、启闭机产品制造企业的代表参加的《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宣贯会议。到2006年上半年为止,全国已取得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共计147家,颁发各类启闭机使用许可证证书306张。(www.xing528.com)
鉴于启闭机的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将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核发确定为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由水利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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