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企业应连续向用户供应电力。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批准方可中止供电:
1.对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者;
2.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仍不交者;
3.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者;
4.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在规定限期内不采取措施者;
5.拒不在限期内拆除私增用电容量者;
6.拒不在限期内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者;
7.违反安全用电、计划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者;
8.私自向外转供电力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经批准即可中止供电,但事后应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1.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
2.确有窃电行为。
第六十七条 除因故中止供电外,供电企业需对用户停止供电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停电手续:
1.应将停电的用户、原因、时间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批准权限和程序由省电网经营企业制定;
2.在停电前三天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对重要用户的停电,应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
3.在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户一次,方可在通知规定时间实施停电。
第六十八条 因故需要中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
1.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应提前七天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www.xing528.com)
2.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或进行公告;
3.发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或者计划限、停电时,供电企业应按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限电。但限电序位应事前公告用户。
第六十九条 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在三日内恢复供电。不能在三日内恢复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向用户说明原因。
第一百零一条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一百零二条 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窃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第一百零四条 因违约用电或窃电造成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供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
因违约用电或窃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违约用电或窃电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供电企业应予协助。
第一百零五条 供电企业对检举、查获窃电或违约用电的有关人员应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省电网经营企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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