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修正案反映了国会旨在解决以前立法中所察觉到的一些问题。首要的问题就是杂乱的标准体系,根据不同的开采活动要求采用不同的保护标准。1977年修正案强化了执法权,把法律权力的触角大大延展,几乎囊括了美国所有的煤矿,包括一些小型的、所谓的夫妻店(mom-and-pop)煤矿。
这部修正案还推动了一个重要的行政体制转变,即把MESA从内政部挪到劳工部去,并改名为煤矿安全和健康管理局(MSHA)。这儿还可以重复一下,当初1969年法案通过时,参议员赫克勒的S1904法案就曾提出这样的安排,但当时被拒绝了。这部修正案理论上也强化了该部门执行强制性安全和健康标准的检查权。彼得·戈普尔鲁德(Peter Goplerud)对1977年修正案中的检查程序作了如下描述:
(法案)要求每个地下矿井每年至少接受四次健康和安全检查,露天矿每年至少两次检查。以后这些检查不再事前通知或者事后警告。这些检查是随机的,检查时也不再需要授权。
更为重要的是,在多纳万诉杜威(Donovan v.Dewey)一案中最高法院也支持了这一观点,即无需授权即可调查。
国会也认为修正案应当直接解决这些惯犯问题,但它给予了MSHA更大的自由度,让它去开发那些处置惯犯者的手段:(www.xing528.com)
在105(d)条款中委员会想赋予执行者更大的处置权,当一种违规模式出现时,他可以决定什么样的处罚标准。执行者的权力应当足够大,使其足以涵盖法案范围中的各种采矿活动……同时委员会考虑到每一种违规行为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行为模式并不意味着它是事前制定标准所描述的编号,也不意味着它是事前假定的操作者的思维状态或行为意图中的任何要素。随着对这些条款的体验增加,执行者如果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修改这些标准,委员会认为执行者基于这个目的可以持续地改进标准。
尽管修正案赋予其权力,MSHA可以径直宣布某一矿违规,但它几乎没有签发过任何一个命令宣布某矿停止或暂缓运营。这一套处罚制度依然被保留下来,它还具有足够的威慑力,尽管这一罚金制度的上限还停留在一万美元,但给予顶格处罚的依然很罕见,尤其是在20世纪80年代的“放松规制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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