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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煤矿安全法案与美国烟煤经营者协会

时间:2023-06-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影响这项立法通过的最重要变量应是UMWA和主要煤炭公司更加亲密的关系。从一开始,BCOA就基本上代表了最大经营者的利益。1969年煤矿健康和安全法案要求所有矿都要遵守联邦标准,而这将导致煤炭业的集中度进一步提高。无疑,1952年联邦煤矿安全法案大大拓展了联邦的权力,但显然还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尽管有上述缺陷,1952年法案仍取得了一些积极的进步。然而最终来看,1952年煤炭法案所制定的“那些煤矿安全条款是为了防止重大矿难的发生”。

联邦煤矿安全法案与美国烟煤经营者协会

在1949和1950年这两年,出现了20世纪首次连续两年全国无矿难现象,死伤率也是连续四年下降(见表7),人们的乐观情绪也在增长。正在联邦自信心刚刚上涨之时,1951年12月21日在伊利诺伊州西法兰克福(Frankford)的2号矿井又发生了一起爆炸,有119人死亡,这也彻底摧毁了人们的乐观情绪。由此而引发的辩论也愈加激烈。那年夏季对该矿的一项检查就显示瓦斯浓度很高,当时检查员给出的建议是对那些甲烷浓度过高的矿井进行封存或者加大通风,但公司对此置若罔闻。刘易斯将此归咎于华盛顿的政客:

我只希望这些一直阻挡颁布赋予矿务局执行权的国会大员们能亲自到这里看看,看看这些死难矿工可怕狰狞的面容。我肯定他们会寝食难安,只要他们还在领取他们作为国会议员的工资,他们就应当允许矿工继续生存下去。(Jackson,1982,212)

一开始,有人可能会说,是这次事故及之后的反应促使第82届国会在1952年颁布了第552号公法——联邦煤炭安全法。但显然还有其他因素。

影响这项立法通过的最重要变量应是UMWA和主要煤炭公司更加亲密的关系。这之间的关键人物是约翰·L.刘易斯和匹兹堡与固本煤炭公司总裁乔治·洛夫以及被认为对烟煤经营者协会(The Bituminous Coal Operators’Association,简写为BCOA)的发展有贡献的个人。1950年,BCOA成立后,它很快就支配了整个煤炭业,直到今天都是如此。从一开始,BCOA就基本上代表了最大经营者的利益。实际上,BCOA的投票权是按照各公司的产煤量来分配的。通览BCOA的政策规定,就是最大的几家煤炭公司开始把小公司逐出市场,以增加他们的市场份额。在1950至1970年间,四个大公司的市场份额从13.4%增长到35.9%。在同一时期,小公司的年市场份额从20.7%跌到7.3%。(Griffin,1972,114)

虽然UMWA和BCOA有其区别,但它们之间也常常相互帮助。例如,通过对最重要的工资增长的支持,BCOA允许UMWA刘易斯及后来的托尼·波义耳所领导的领导层来安抚他们的支持者,与此同时再设立工资标准,使许多濒临破产的公司被迫关门,特别是南方的很多小公司。有好几次,UMWA允许BCOA公司减少工会养老金,以缓解他们的资金困难或留给他们更新设备。公允地说,这个协定是约翰·L.刘易斯终其一生所倡导的经济工联主义的逻辑延伸。

1952年煤矿安全法的颁布与其有什么关系呢?我们可以参考一下德克萨斯州众议员在1952立法辩论中所做的评论:

这个法案不仅仅是由矿工联合会所发起,还有一些大煤炭经营者也参与进来。为什么?他们通过这项立法所进行的权力联合是为了增大他们的权力。约翰·L.刘易斯想把工会覆盖到每一个不想交工会费会的每一位矿工。大矿主想通过关闭这些差矿来减少他们的的竞争。(美国国会,1952,8950)

卢卡斯(Lucas)众议员也间接提到了这项立法条款下所需安全设备的成本问题,它远远超出了中小型煤矿的资金能力。尽管这个法案的最终版本把雇员少于15人的小矿排除在标准之外,但显然它也把中型矿置于资金困境中,这在客观上也帮助了大矿,使它们对市场的控制力更强。1969年煤矿健康和安全法案要求所有矿都要遵守联邦标准,而这将导致煤炭业的集中度进一步提高。(www.xing528.com)

无疑,1952年联邦煤矿安全法案大大拓展了联邦的权力,但显然还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杜鲁门总统在其签署这项法案成为法律时这么评价说:“对于指导如何防范发生那些骇人听闻的地下矿难事故,这个法案走出了重要一步。尽管如此,法案还是没有达到我的建议目标,我建议国会要去解决这个领域里那些最急迫的问题。”总统然后点出了这些缺陷:

1.只要井下矿工人数少于15人的煤矿就被排除在任何矿井安全标准之外,而不管其是否可能发生矿难危险。

2.把预防矿难这一阶段的责任都交给州政府,而不看州在过去是否有能力或者是否意愿来承担这一责任。

3.这部法案有很多安全责任的免责条款,特别是只要更新了导致最近几起重大矿难的危险电力设备和违规通风系统就可以免责。

4.在有关检查、申诉以及延缓指令等方面,法案规定了复杂的程序条款。对于那些负责法案执行的管理机构来说,我相信根本不可能执行,即使可能,那些条款执行起来也会变得极其困难。

尽管有上述缺陷,1952年法案仍取得了一些积极的进步。例如,在第二类矿井(就是那些少于15人的矿)中,如果存在即刻的危险,联邦检查员有权停工并撤出工人。检查员也可以传讯那些安全条件糟糕的经营者,如果公司不在合理的时间内整改的话,联邦官员有权关闭煤矿。

然而最终来看,1952年煤炭法案所制定的“那些煤矿安全条款是为了防止重大矿难的发生”(美国国会,1952,8964)。事实上,国会报告也专门提到,立法只是为了所有矿难死亡中10%的那部分人,只是为了防止那些5人及5人以上的矿难。剩余的90%的伤亡者被归入到了非矿难伤亡类别中,那是州的责任,与联邦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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