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9年5月16日,在第77届国会上参议院提出了2420号议案,目的是为了拓展联邦的煤矿监察权。参议院先召开了广泛的听证会,随后通过了该法案。但众议院矿山和采矿委员会在1940年并没有提交该法案,从而使该法案半途而废。1941年法案又以众议院2082号议案的名目起死回生,矿山和采矿委员会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把法案提交给那些以前对之无感的议员,根本不给他们考虑的时间。委员会对采矿业的评价如下:
调查显示,在各州间并没有统一的安全标准,也没有统一的规制,除此之外,对规制也没有统一的有效执行措施。联邦矿务局的管辖权也受到严重限制。实际上,不经矿主的允许它无权进入煤矿地下工作场所,只有经过邀请才能进入。它也无权公开调查结果,也不能直接或间接提出改善工作条件或给其指出错误的建议。
为了加强国家机构的工作,众议院2082号法案考虑拓展和扩大联邦矿务局的权力。从何种意义上讲,这都不是规制。它仅仅是授权矿务局,通过矿务局代表对煤矿地下矿井进行检查,并能够公开它的调查结果和建议。这些检查可以是年度检查,或者必要时随时检查。检查由地方州政府机构协同进行,所以也不存在篡夺州权力的问题。(美国众议院,1941,n.p)
根据矿业和采矿委员会的建议,众议院于1941年3月13日通过了2082号法案,随后不久参议院批准了该法案。1941年5月7日,第77届国会正式颁布了第49号公法,即我们熟知的联邦煤炭安全法案或煤矿监察和调查法案。矿务局自己在对美国煤矿事故记录的评估中对这些大规模死亡所带来的影响做了很好的总结:“形势如此严峻,要想使这个国家的采煤业避免成为国家耻辱、世界丑闻的话,必须对此进行认真反思,迅速采取行动,因为矿工的生命就是被这些麻木和无情给断送掉了。”(Wieck,1942,6)
当最初的煤矿法案被通过时,很容易对1940年和1910年的煤炭业情势进行比较。首先,无论国内或国外战争的影响都完全取决于工业生产能源对煤炭的依赖度。其次,因为需要稳定的劳动力来源以及剩余劳动力的普遍减少,UMWA发现它自己有时并没有谈判权。很多华盛顿政客已经厌倦,有时甚至对这些组织化的劳工所拥有的新权力怀有几丝恐惧。例如,来自纽约州的众议员马丁·J.肯尼迪,在1939年对UMWA罢工威胁的反应就是:
这是我们民主社会的悲哀,劳工沙皇坐着豪华轿车,住着奢华酒店,以地铁停运和停止食物供应为要挟,向我们公民生活发出威胁。民主已经在德国遇到挑战,现在开始轮到我们了。民主要想证明自身的正当性,它就必须行动起来。对于约翰·L.刘易斯所带给我们纽约市人民的灾难,美国政府要想证明自己,就要对此即刻采取行动。(美国国会,1939,1589)
对UMWA的武装活动采取法律措施在整个20世纪40年代都在进行,但最终大部分解决问题的方案都是相互妥协的结果。(www.xing528.com)
最后,UMWA和烟煤业界不断发展的合作关系也推动了2082号法案的迅速通过,这种合作关系是由约翰·L.刘易斯在整个30年代精心培育出来的。工会领导层和煤炭经营者双方基于现实考虑而提出了这种安排,这个现实就是他们都必须知晓,为了稳定烟煤工业,双方必须走到一起,烟煤工业在行情不好的年份已经遭受价格下跌和无利经营的双重痛苦(Golden and Ruttenberg,1942,295—297)。为了立法他们走到了一起,一起向矿业和采矿委员会表达相似的观点,要求关注烟煤开采问题。安全问题就是其中一个,经营者只是进行了象征性的抗议。最终,在新政期间对拓展政府规制权的接受也为立法铺平了道路,尤其是所提法案的本质和条件并没有改变煤炭工业的经济结构。
1941年联邦煤矿安全法案赋予了矿务局以进行“年度或必要时随时检查和调查”的权力。在矿务局的健康和安全部门成立了一个煤矿检查评估机构来执行这部法案。国会给其批准了大约72.9万美元的预算,用来支付最初107名联邦检查员、5名煤矿电力工程师、5名煤矿爆破工程师以及14名行政办公室人员的费用。这个机构遇到了重重障碍,原因在于他们无权制定全面的煤矿安全准则,或者说他们没有取得内政部长的授权。然而更重要的是,正如委员会报告所说:
法案并没有考虑到联邦检查制度的建立取代或重复了地方安全机构的工作,这些州已经建立了他们自己的很多检查机构,但反过来说,最终它们也能够同这些地方机构进行充分彻底的合作,这样也就不存在所谓叠床架屋的问题。(美国国会,1941,2241)
这就意味着大多数州将会维持现状,即使这些现存的官僚机构在过去一事无成。考虑到诸多限制,法案中的进入权实际上也没什么意义。因此,尽管1940年的调查显示联邦和州煤炭开采法律有很多不足,但国会仍拒绝给予执行权,虽然这对执行一个有效的安全项目很有必要。在联邦煤矿安全法案的无用条款下,联邦检查员的负面作用在于它延续了30年前依据组织法建立的矿务局所一贯的花瓶形象。
无论是矿工工作环境,还是重大矿难事故,抑或是死亡或损伤数,1941年立法都没有对其产生显著影响。通过法案实施前五年的年平均数和实施后五年的年平均数相对比,可以发现立法根本没有起到什么效果(见表5和表7)。在前五年,年均4.8起事故,间接死亡104人,总共死亡1265人,60597人致残。在后五年,年均6.4起事故,间接死亡108人,总死亡人数1311人,62647人损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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