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8年前后,认识到工会的无能以及他们所面临的不得不忍受的现实,刘易斯开始寻求政府干预。刘易斯并没有接受他的竞争者要求煤炭产业国有化的呼吁,但他最终接受了他所倡导的自由放任方法并不奏效这一事实。UMWA领导们所采用的策略就是规划立法路线图,但他们并不想推动政府的全面规制,而是想进行选择性规制。UMWA支持的第一个法案是由詹姆斯·沃森(James Watson)提起的,他是来自印第安纳州的参议员,该法案企图统一全国工资标准,以稳定煤炭行业。面对来自煤炭经营者的强烈抵制,沃森法案在1928和1929年的委员会上就胎死腹中。1932年,UMWA发起提案,要求建立一个全国委员会,通过对经营者特许授权的办法来规制州际煤炭贸易。这就是戴维斯-凯利(Davis-Kelly)法案,该法案呼吁政府对劳工行为进行监管,同样也没有通过。
直到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选举时,UMWA才在立法舞台上取得成功。刘易斯在选举中并不支持罗斯福,但新总统的经济复苏计划为UMWA提供了挽救摇摇欲坠的工会所必需的推动力。1933年国家工业复兴法案(The National Industrial Recovery Act,简称为NIRA)的通过使政府对工联主义的态度发生了重要转变。对劳工来说,最有意义的是NIRA 7a条款中所包含的保证,为这部分保证条款刘易斯曾辛苦游说,他战胜了大多数资本家。两个主要保证条款是:①雇员有权利组织起来通过代表进行集体谈判,雇主不能干预、约束或强迫他们;②不应在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要求任何一个员工加入公司工会或限制其加入工会。然而必须说NIRA某种程度仍是权衡的结果:
当最后呈交给国会的NIRA文本规定不得依据反托拉斯法对这些工业企业进行起诉,如果这些企业通过稳定价格和分配市场的方式消除竞争的话。为回报反托拉斯法的起诉豁免,这些商人不得不同意总统的处罚条款,该条款要求实行最低工资和最长工时制度、要求消除童工、承认工人组织工会和集体谈判的权力。(Dubofsky and Van Tine,1986,132)
不仅如此,“实践证明7a条款的承诺也是形同虚设,因为雇主发现它与设立公司工会没有什么不同。每当以该条款而起诉这些雇主时,他们就会公然蔑视国家劳工委员会”。(Atleson,1983,39)
一开始,就可以从罗伯特·瓦格纳(国家劳工委员会主席,后来是瓦格纳法案的提案人)的言论中清楚地看出国家劳工委员会(The National Labor Board)只是一个临时机构,主要扮演一个协调角色(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1933)。实际上,“对其决策执行权的严格限制……意味着委员会至多只是在复兴计划中扮演一个象征性角色”。(Tomlins,1986,109)NIRA有很多重大缺陷,它在某种程度上重新激起了工会运动,直到1935年谢克特案中最高法院宣布NIRA从根本上违宪,因为它授权给行政部门以规制州际贸易的权力,法院认为这应是立法部门的职能。
这个判决所造成的真空很快被1935年瓦格纳法案(Wagner Act)的通过所填补,随后就建立了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The National Labor Relation Board,简写为NLRB)。对其研究的匮乏使我们难以窥得瓦格纳法案复杂细节及其内涵,但有两点可以肯定。第一,通过明确规定工人和工会的权利,该法案解决了NIRA诸多内在问题缺陷。第二,最高法院在NLRB诉琼斯(Jones)和劳克林(Laughlin)钢铁公司案(1937)中,确认了瓦格纳法案的合宪性,它允许NLRB以更积极的方式去规制劳工关系。然而在最后的分析中:(www.xing528.com)
瓦格纳法案所带来的劳资关系的改变非常重要,但它的缔造者并不想从根本上重塑美国经济……当工人被法律授以组织罢工的权利时,新政以来劳工法也减弱和严重约束了工人的集体行动权力……瓦格纳法案的执行和应用都已完成,工人的权力一方面被强化了,同时另一方面也被弱化了。(Mccammon,1990,224,225)
公平地说,瓦格纳法案对工人的控制性强化了约翰·L.刘易斯的工会风格。在这个时期,工会会员重新开始回归,在全国劳工舞台上,刘易斯开始占据一个愈加重要的位置。1935年,国会也通过了烟煤法案,用来替代《国家工业复兴法案》所建构的机制,后者已经被法院宣布违宪。不幸的是,在煤炭委员会即将启动其工作时,最高法院再次介入,在卡特诉卡特煤炭公司案中,最高法院宣布1935年烟煤法案违宪。
这项立法的修订版本最终在1937年得以签署生效,联邦资助煤炭业发展的综合项目也最终得以实施。法案起先的有效期为四年,随后又延展了两年四个月。
此时联邦对煤炭业介入的最终要素是什么仍需讨论,那就是联邦对工会和煤炭经营者之间的协定的监督。随着NIRA的通过,政府很快把UMWA和煤炭业界召集到一起,试图建立一个能够承认双方需求的公平竞争准则。这次商讨的结果就是阿巴拉契亚协定,这是一个涉及政府、劳工和资本的三方协议,1933年10月2日生效,1934年3月31日到期。
这份短期合同是五份阿巴拉契亚协定中的第一份合同,这五份合同一直到1941年3月31日才终止。像刚才讨论的立法一样,这些协定也是双方妥协的结果。在这五份协定下,工资并没有增长,尽管这些收入实际上能否跟得上通货膨胀速度令人生疑(见表10)。在第一份协定中重新确认了八小时工作制和每周五天工作制,其他协定则确立了每日七小时工作制。煤炭经营者也有所收获,协定明确规定了雇主雇用和解雇的权利,对工厂场所的管理控制能力也普遍增强,管理层也充分利用了这一点。现在煤炭业也普遍接受了日益增多的政府介入现象。它一般设法同时满足工人和雇主。正是在这个时期煤矿工人安全问题又重新浮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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