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难和联邦煤矿立法之间的关联非常清楚,每项重要健康和安全法规的通过必然伴随着一起或一系列重大矿难。基于这种关联,许多煤炭工业研究文献使用了“灾难法”这一说法(Braithwaite,1985,78;Lewis-beck and Alford,1980,746—748;McAteer,1973,213;Bethell,1972,77—80;Wieck,1942,6,116)。从理论上讲,这些观点与那些主张“矿山死难者推动了公民道德行动”的观点本质上并无差异。[1]根据涂尔干的理论,法律与“集体意识”紧密相关,常常深陷于人们对不良行为和事件的情感冲动和即时反应(Durkheim,1964,73,109)。迈克尔·刘易斯-贝克(Michael Lewis-Beck)和约翰·奥尔福德(John Alford)的著作鲜明地表达了这种观点:“很多煤矿立法都是那些骇人矿难的产物。与其他监管法规的立法过程相比,这种立法模式下的法律一般在公众情绪愤怒到极点时才得以通过,以防止再发生其他意外事件。”(1980,746)。
只要法律能得到合理和全面的执行,人们便会相信这样的立法会使矿难大幅减少。正如这种观点的倡导者韦伯所言,为了实现这种法律理性,法律必须由那些经过专业训练的个人所组成的“职业群体”执行才能确保法律得到遵从,违规者得到惩处。这也是法律的一个显著特征(Weber,1954,5—6)。这个法律专业队伍建立于国家机构之中,而国家机构则独立于相互冲突的各种利益集团之上,从而确保一部理性的法律能被公正和普遍地施行。在一些研究者眼中,矿务局(The Bureau of Mines)、矿业执法和安全管理局(The Mining Enforcement and Safety Administration,简写为MESA),以及现在的矿业安全和健康管理局(The Mine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简写为MSHA)就是致力于执行法律的国家机构代表。莱斯利·博登(Leslie Boden)写道:
《煤矿健康和安全法案》(The Coal Mine Health and Safety Act)在1969年12月30日变成法律。这部法律颁布了统一化的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标准。联邦检查员负责实施这些标准,由他们监控工作场所是否符合标准。如果发现违规现象,就下令制止并施以惩罚。(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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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可以达成两点一致意见:①美国重要的健康和安全立法是大规模矿难的结果,这些矿难激起了公众情绪;②政府执法机构能够建立应当感谢这些矿难。
毫无疑问,上述对联邦煤矿立法的描述是真实无误的,但它描述得全面吗?当然,可以说公众对矿难的抗议是其所秉持的共同价值观的展现。但一定要认同“公众反应是法律的唯一源泉”或者“法律是社会共识的体现”的观点吗?同时,记录文档充分证明了是联邦政府建立和资助了监管机构,但这些文档就意味着这些官僚机构已经开始有效地忙于健康和安全问题了吗?正如我在接下来的简短探讨中所言,每个问题的答案都是“不”。但在我回答“为什么”之前,我们还必须看一下第二个谚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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