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提高工程管理效率和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国办发〔2002〕45 号)、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浙政办发〔2004〕 82 号)、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 (水办〔2004〕 307 号) 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SLJ705—81)以及有关行业的管理规范,特制订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管养分离后的水库和大中型水闸、大中型灌区、大中型泵站及1 ~4 级河道堤防(包括江堤、河堤、湖堤和海塘)工程管理单位中从事公益性工程管理、运行、观测等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
蓄滞洪区管理单位和无堤防工程的河道管理单位,其岗位设置和定员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3)本标准根据水利工程规模、标准等,将水库、大中型水闸、大中型灌区、大中型泵站及1 ~4 级河道堤防工程划分了相应的定员级别。
(4)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责、以工作量定员” 的原则定岗定员,实际操作中可实行“一人多岗”。
(5)本标准的分类如下:
1)将大中型水库、水闸和泵站工程管理单位的岗位划分为单位负责类、行政管理类、财务与资产管理类、工程管理类、水政监察类和辅助类等六个大类,其中工程管理类又划分为技术管理、运行和观测等三个小类。
2)将1 ~4 级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的岗位划分为单位负责类、行政管理类、财务与资产管理类、工程管理类、水政监察类、巡查管理类和辅助类等七个大类。
3)将大中型灌区工程管理单位的岗位划分为单位负责类、行政管理类、财务与资产管理类、工程管理类、水政监察类、渠道管理类和辅助类等七个大类。
4)将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的岗位划分为单位负责类、财务与资产管理类、工程管理类、运行维护类和辅助类等五个类别。(www.xing528.com)
(6)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设置水政监察岗位并履行相应水政监察职责。
(7)辅助类岗位未作具体规定,其岗位定员按其他各类岗位定员总和的一定比例确定。
(8)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中党群机构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9)管理多个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其单位负责、行政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技术管理(大中型灌区和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中的工程管理类)、水政监察及辅助类岗位应统一设置,运行、观测类岗位(含大中型灌区工程管理单位中的渠道管理类、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中的河道堤防巡查管理类) 按实际需要设置。
(10)管理多个水库和大中型水闸、大中型灌区、大中型泵站及1 ~4 级河道堤防工程的管理单位,其单位负责、行政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技术管理(大中型灌区和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中的工程管理类) 及水政监察等五类岗位定员,以单个工程上述五类岗位定员总数最大值为基数,乘以调整系数确定,调整系数为1.0 ~1.3;大中型水库、水闸、泵站工程管理单位的运行、观测类、大中型灌区工程管理单位中的渠道管理类和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中的巡查管理类等岗位定员,按各工程分别确定后相加。
其中,管理多座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单位,其单位负责、财务与资产管理、工程管理等三类岗位定员,以单个工程上述三类岗位定员总数最大值为基数,乘以调整系数确定,调整系数为1.0 ~3.0;运行维护类岗位定员按各工程分别确定后相加。
(11)位于偏远地区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除单位负责、行政管理和财务、资产管理类外的其余岗位定员,应乘以调整系数确定,调整系数为1.0 ~1.2。
(12)除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外,其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按范围取值时,应根据定员级别中的主要参数进行线性插值计算确定。
(13)非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可参照本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14)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除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现行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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