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水管〔2006〕 27 号
各市、县(市、区) 水利(水电、水务) 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测算、核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浙政办发〔2004〕 82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精神,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行)》 (以下简称《定额标准》)。现将《定额标准》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定额标准》是《实施办法》的重要配套文件,是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经费预算和财政部门核定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重要依据。各级水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宣传和指导,抓好学习培训,认真贯彻执行。
二、 《定额标准》 适用于全省公益性水利工程和以公益性为主的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经营性水利工程和以经营性为主的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参照执行。
三、 《定额标准》 所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是指直接从事水利工程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实施办法》进行分类定性。
四、 《定额标准》自2006 年7 月1 日起执行。(www.xing528.com)
五、各市、县(市、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规定》和《定额标准》 等有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规定、标准和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作为考核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工作的依据。
六、 《定额标准》 由省水利厅负责管理。各地在试行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
附件: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七日
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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