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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通告的作用及历史发展

时间:2023-06-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通告是使法律及其思想内涵得以周知的传播形式,它主要包括国家机关颁布的立法公文及其他组织机构转载发布的法律公告。到了近代,新服制取代了沿袭千年的服装礼制,新的服装法律及其内含有别于“礼”的自由、平等等新思想通过法律通告的形式为众人所知,为近代服装新思潮的传播扫除了很大的现实障碍,为人们打破服装礼制观念奠定了法理基础。

法律通告的作用及历史发展

法律通告是使法律及其思想内涵得以周知的传播形式,它主要包括国家机关颁布的立法公文及其他组织机构转载发布的法律公告。美国总统威尔逊(Wilson)说:“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古代中国有关服装的例律法典正是“礼”的观念的反应,“君子小人,物有华章,贵有常尊,贱有等威,礼不逆也[247]”,历代例律法典无不细致地将各等级之人所可穿及应穿的服装写入其中,关于服装式样、质地、图案、色彩的烦琐规定不胜枚举,“虽有贤才美体,无其爵,不敢服其服[248]”,以“礼”为核心的法律制度剥夺了人们本该有的服装自由权,也限制了服装自由的思想意识。到了近代,新服制取代了沿袭千年的服装礼制,新的服装法律及其内含有别于“礼”的自由、平等等新思想通过法律通告的形式为众人所知,为近代服装新思潮的传播扫除了很大的现实障碍,为人们打破服装礼制观念奠定了法理基础。

近代以后,社会环境的变化及新思想的传播迫切要求构建新的法律制度。在19世纪末期,康有为就上呈了改变服制的奏折,提出“且夫立国之得失,在乎治法,在乎人心,诚不在乎服制也。然以数千年一统儒缓之中国褒衣博带,长裾雅步,而施之万国竞争之世,亦犹佩玉鸣琚,以走趋救火也,诚非所宜矣[249]”等倡导“断发易服”“窄衣短裾”的服制变革观念。此后,关于改变军人服制、学生服制及一般服装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也是此起彼伏,如“闻有某大吏日前封奏条陈拟请改易服制,无论文武统服戎装以期便捷[250]”“保府陆军学堂头班学生均换西式操衣帽,尚为壮观,惟各人仍披着大辫一条不像军人气象[251]”等,均表现了服装便捷等新观念,敦促着新的服装法律制度及相应公文的出台。

民国建立以后,在三民主义思想的指导下,1912年3月11日,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公布实施,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的基本人权[252]。在以“人”的平等为核心的思想基础上,民国《服制草案》出台,“易服色”“别衣服”[253]不再是一个换汤不换药的惯性做法。在政府的多次会议讨论与修改之后,《服制草案》最终通过并于1912年10月3日正式颁布为《服制》,从传说中的黄帝一直延续到明的“冕服制”、从传说中的黄帝一直延续到清的“十二章”,以及历经明、清两代的“补服”从此成为历史。《服制》通过民国政府的立法公文逐级传达给各地政府及从事相应工作的专门人员,标志着新的服装观念的指导地位的确立。且看《服制》的具体内容,首先,全文分“男子礼服”“女子礼服”“附则”3章,各章下合计12条,并附包括鞋帽在内的服装图15幅,不分等级地分别规定了男子礼服与女子礼服的式样[254],而对于人们普遍穿着的便服,《服制》并无规定,采取的是“听人民自便[255]”的态度。对比前朝《皇朝礼器图式》中长达4卷且涉及将近500条关于各级文武百官冠服的烦琐规定[256],《服制》精简的程度与其所腾出的自由空间着实令人惊艳。其次,在“男子礼服”中,《服制》规定了两种收腰且带翻驳领的西式礼服和一种传统的“褂袍式”礼服,外加西式礼帽与鞋靴, 倡导了“今世界各国趋用西式”的观念,采取了借鉴“西式”服装而进行改良与发展的思路。在“女子礼服”中,《服制》仅规定了一种简化式的传统褶裥裙[257],似乎是延续了清初“男从女不从”的思路,实际上却彻底改写了“妇人服饰,各依夫子”的旧观念,以男性服饰为主导的专制局面被打破,女性独立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法律权威的默认,男女平等、服装自由的思想也得到了宣扬。最后,关于礼服用料的规定,“料用本国丝织品或棉织品或麻织品”“料用本国丝织品或毛织品”“如本国有相当之毛织品时得适用之”,对本国服装质料的推崇均是旨在杜绝漏卮,支持本国服装产业的改良与发展,是基于民生与发展的考虑。(www.xing528.com)

《服制》的立法公文之外, 《申报》[258] 《东方杂志》[259] 《民誓》[260] 《新纪元星期报》[261]等大小报刊以及《改良新增绘图幼学故事琼林》[262]等通俗读物,均通过自由转载《服制》原文的方式,将其通告社会各阶层,极大地扩大了这些法律条文的社会接触面,使其内涵的新思想得以广为传播。实际上,《申报》《时报》等报刊中还刊发了《民国服制之初读会》[263] 《服制草案理由》[264] 《参议院纪要》[265]等文章,对《服制》正式出台前的几次研讨会给予记录与报道,将“便服暂听人民自由不加限制”“审查员说明旨取世界大同之义[266]”“尤宜注意国民经济之状况[267]”等立法思想公之于众,使读者更好地认识《服制》所推崇的新观念,并进而付诸服装自由、平等、改良等实践。《服制》是此后民国服制案的纲领性文件,此后民国的服装法律都是在此基础上订立、扩充或修正的,它们所承载的思想意识始终没有脱离自由、平等的核心。

1929年4月,《增订国民政府司法例规》中公布了修正版的《服制条例》, 1939年1月,又颁布了《修正服制条例》[268]。作为近代服制的基础,它们对“礼服”“制服”具体规定的改变仅限于式样、质料本身的调整,而始终保持“便服”的自由和各级公务人员服装相对平等与独立的地位,也就是说自由、平等的思想始终隐含在这些服装法律之中。这些思想在政府公文及报刊、书籍等转载式的通告中,逐渐成为塑造国人的服装观念与服装风貌的重要思想因子。所以我们可以看到,面对此后政府提出的“旗袍最长须离脚背一寸”“袖长最短须齐肘关节”[269]等违背“人”的法律禁令时,有人高喊,“衣服乃人之自由[270]”;有人反抗,“求美的权利,受法律的剥夺,亦未免为之太过[271]”;有人提出,这些服装禁令“不仅是不人道,而且是不合理[272]”。总之,民国元年颁布的《服制》及此后的修正案,它们既是以自由、平等等新的意识形态为指导而建立起来的制度,又是在确立且通告社会之后反过来推动这些新意识形态的广泛传播与树立,成为统领近代社会及服装发展的精神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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