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算理论水价的政策依据
北疆调水西线工程包括“635”水利枢纽和总干渠工程,该工程于2000年8月建成通水,理论水价的计算应以国务院“国发(1985)94号文颁发的《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5水费核算办法”)为依据。
“85水费核算办法”计算水价的基本公式:
水价=(i效益项目供水成本及费用+i效益项目供水分摊的投资×投资盈余率)÷年净供水量
其中:①i效益项目年供水成本:包括i供水效益项目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大修理费和年运行管理费及其他规定计入成本的费用;②投资盈余率,农业用水中的粮食作物用水为零,经济作物用水为2%~5%,消耗性工业用水为4%~6%(水资源短缺地区为7%~9%),城镇生活用水采用社会平均投资盈余率;③水电站用水不执行上述计价基本公式,而在上网电价计算中列计“发电用水水费”。
发电用水水费=年发电量(kW·h)×上网电价[元/(kW·h)]×12%
或者 发电用水水费=年发电量(kW·h)×电网的下网销售电价[元/(kW·h)]×8%
2.固定资产分摊
“635”水利枢纽和总干渠工程概算总投资为154483万元(其中“635”水利枢纽66000万元、总干渠88483万元)。竣工投产所形成的水利固定资产总值为154010万元(其中“635”水利枢纽65662万元、总干渠88348万元),固定资产形成率为99.69%。
多目标开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工程与效益的特点,合理采用相适宜的固定资产分摊方法。
本工程具有下列两个特点:
(1)“635”水利枢纽是一个具有工业及城镇供水、农牧业灌溉及饮用供水、下游生态保护、水力发电等四个效益项目的多目标开发工程,是一个月调节的水库,由同一家单位经营管理。由于下游生态保护属于公益性社会效益项目,无法算出货币效益量,各级财政部门也不向经营者拨付公益事业补助费,因此形成的固定资产只在工业、农业、发电三个效益项目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2)总干渠工程建设所形成的直接固定资产全部为供水共用固定资产,没有专用固定资产;而“635”水利枢纽工程建设所形成的直接固定资产则分为专用固定资产和共用固定资产两部分。
本工程采用了“库容—供水量比例法”分摊共用投资,枢纽发电不分担共用投资,收取发电用水水费。
工农业供水效益项目的固定资产分摊系数按下式计算:
农业供水效益项目的固定资产分摊系数=100%-30.76%=69.24%
“635”水利枢纽和总干渠固定资产分摊计算结果,见表9.2和表9.3。
表9.2 “635”水利枢纽固定资产分摊结果表
表9.3 总干渠固定资产分摊结果表
3.投产运行初期的供水量计算
本建设项目设计水平年的年总引水量为8.4亿m3(其中:工业年毛引水量1.9亿m3,农业年毛引水量6.5亿m3)。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经社会调查,投产运行初期(2000~2005年)预计年均总引水量为3.95亿m3(其中:工业毛引水量为1.25亿m3,农业毛引水量2.7亿m3)。按照蒸发、渗漏计算,投产运行初期总干渠的总损耗水量为0.10815亿m3。工业净供水量为1.2119亿m3,农业净供水量为2.62995亿m3。(www.xing528.com)
4.年供水成本及费用的计算
(1)年基本折旧费=各效益项目分摊的水利固定资产×该效益项目的年综合折旧费率。
年综合折旧费率分别是:“635”水利枢纽工农业供水各为3.5118%,总干渠工农业供水各为4.585%。
(2)年大修理费=各效益项目分摊的水利固定资产×该效益项目的年综合大修理费率。
年综合大修理费率分别是:“635”水利枢纽工农业供水各为1.0052%;总干渠工农业供水各为1.4268%。
(3)年财产保险费,根据新疆《水利工程供水成本和水价核定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年保险费率1.5%~2%,以及各效益项目分摊的水利固定资产原值计算。本工程财产保险费率采用1.5%,载重汽车采用0.6%,其他汽车采用0.7%,非水工房屋采用0.3%。经计算,“635”水利枢纽的年综合保险费率为1.447%、总干渠工程的年综合保险费率为1.487%。
(4)年纯运行管理费包括下列成本费用:
1)运行人员工资及管理费:根据定员人数及人年费用指标计算。定员编制按水利部人劳组[1991]9号文规定的《国家水管单位定员标准》,经计算供水定员人数为308人,其中:工业供水95人、农业供水213人。人年费用指标为2.54万元/(人·年)。
2)燃料动力费按各效益项目分摊的水利固定资产和全区燃料动力费的平均费率计算。“635”水利枢纽燃料动力费率为0.1%,总干渠为0.2%。
3)工程维护费按各效益项目分摊的水利固定资产并参考全国同类工程的工程维护费率进行计算。“635”水利枢纽工程维护费率为0.5%,总干渠为1%。
4)其他直接费按各效益项目分摊的水利固定资产并参考全国同类工程的实际其他直接费率进行计算。“635”水利枢纽其他直接费率为0.04%,总干渠为0.04%。
(5)年水资源费: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2号令中的有关收费标准和年毛引水量计算。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工业供水0.04元/m3、农业供水0.001元/m3。
(6)扣枢纽发电水费按电站售电电价的12%计。即发电水费=8950万kW·h/a×0.34元/(kW·h)×12%。
(7)工业供水投资盈余额,油田工业受水区人均占有径流量ω<650m3/人,投资盈余额以工业供水效益项目水利固定资产的9%计算。
5.投产运行初期理论水价计算结果
(1)农业供水平均理论水价=农业供水年成本及费用÷农业供水年净供水量=0.3元/m3。
(2)工业供水理论水价=工业供水年(成本及费用+投资盈余额)÷工业供水年净供水量=0.65元/m3。
计算结果见表9.4。
表9.4 “635”水利枢纽、总干渠理论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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