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高认识,明确清洁生产对现实节能减排的现实意义
国家“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来“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为了完成这一指标,全国上下加强了节能减排工作,制定了促进节能减排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从减排措施中也不难看到减排的污染物大多是通过一些污染物治理设施针对企业末端排放的污染物进行处理实现的,而通过源头削减实现的污染物减排量还是少。节能减排是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长期要求,通过末端处理所能实现的污染物减排的潜力毕竟有限,更何况受污染物治理设施正常运转率的影响。而清洁生产体现的正是“预防为主”的方针,要求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管理方式,淘汰有害的原材料,减少有害物和废物的排放,节约原材料和能源。以清洁生产作为抓手来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推进节能减排技术进步,进而实现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过快增长、调整产业结构,正因为如此,在国务院下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清洁生产,组织编制《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编制规则》,制定和发布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从这点上来说,我们必须提高高度,重新认识清洁生产对实现节能减排所具有特殊的现实意义。
2.加强清洁生产审核的管理
清洁生产在我国虽然没有呈现轰轰烈烈的局面,但还是脚踏实地地在推进、在探索,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数量也在逐渐增加,特别是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全面开展后,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数量迅速增加,但同时清洁生产审核质量下降也已经成为业内不争的事实。一个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在短短的2~3个月就可以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经过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的修改、删减、改头换面,就可以代表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成果,企业只需支付给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咨询费用,就可以拿到一份审核报告。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规范与否、清洁生产方案的合理与否、清洁生产审核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能力,对此都缺乏必要的控制,结果就是使清洁生产审核走过场、清洁生产审核无法与国家节能减排的约束性指标挂钩,更无从谈起为国家的环境管理目标服务。
3.加大力度,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进入依法推行清洁生产的新阶段。但是《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中有关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的条款中只是规定“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只提出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上报的要求,但缺失政府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清洁生产方案可行性、清洁生产审核结果绩效的评估验收环节,而多年的清洁生产实践表明,评估验收环节是保障清洁生产审核质量、落实清洁生产方案、实现环境绩效的关键之所在。
原国家节能减排总局2005年底出台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是指导各级节能减排行政主管部门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指导性文件,该规定第九条明确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对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结果进行评审验收”的要求,但是缺少对评审验收程序、评审验收标准、评审验收内容、组织实施等方面的规定,导致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推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时评审验收标准不一致,缺少可操作性层面的评审验收文件,给评审验收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
2008年环境保护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同时下发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标志着建立了重点企业评估验收制度,是对清洁生产审核制度的创新与完善。如何开展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用好这个制度是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新时期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保证清洁生产审核质量的重要任务。
4.机制创新,实现清洁生产与现有环境管理制度的有机结合(www.xing528.com)
传统的八项环境管理制度长期以来对我国工业企业污染源的管理起到了良好的作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建设项目环评到规划环评,从区域限批到流域限批,提高了环境准入门槛,加大了环评工作力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成为各级环境管理部门进行环境管理的一个“杀手锏”,体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目前随着节能减排形式的严峻、深化工业污染防治任务的加剧,尽快出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在内的工业污染防治政策和措施已经迫在眉睫。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必须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目标责任制等环境管理制度相结合,打破单纯依靠末端治理解决资源环境问题的模式体系,以强化末端管制促进清洁生产,形成新形势下的环境管理机制。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把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结果和采用清洁生产工艺的情况,作为核定该单位排污许可证允许排放量的依据。对于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第一类企业,责令其限期治理,对限期治理的企业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落实清洁生产方案。
建立完善的中介服务制度是推进清洁生产、提高环境政策运行效率的保障。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中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资质提出的明确要求,建议政府管理部门尽快出台有关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及人员的管理规定,从国家层面上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一方面可以减少各级政府清洁生产推进部门在这方面的重复性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清洁生产审核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利用,提供有序的竞争环境,促进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的健康发展和壮大,进而从源头上保障清洁生产审核质量。
6.统筹兼顾,制定清洁生产推行规划
实施清洁生产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涉及工业、农业、第三产业领域,需要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必须综合考虑,统筹兼顾,不能把清洁生产只设定在单个企业层面,应该在更广层面范围内推广,应该组织相关部门制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各地政府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的内容应包括:污染状况分析,实施清洁生产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点内容、主要措施和进度安排,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工业企业名单,以及清洁生产重点投资项目等。
7.抓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充分发挥公众监督力量推进清洁生产
环境信息公开也是一项新的环境管理制度,环境保护部颁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第一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综合性部门规章。该规章中强制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公开四大类环境信息,企业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借口,拒绝公开所列的环境信息。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代为公布。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充分承担起自己的职责,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开展与贯彻执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结合,促使重点企业如实公开企业的环境信息,充分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为推进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淘汰落后产能设备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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