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应与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相一致。
(2)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在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在人畜居栖点500m以外。
(3)生活垃圾填埋场不得建在下列地区:
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2)居民密集居住区;
3)直接与航道相通的地区;
4)地下水补给区、洪泛区、淤泥区;
5)活动的坍塌地带、断裂带、地下蕴矿带、石灰坑及溶岩洞区。
2.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设计环境保护要求
(1)生活垃圾填埋场设计应包含防渗工程,垃圾渗滤液输导、收集和处理系统。
(2)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防渗层的渗透系数K≤10-7 cm/s。
(3)防渗工程采用水平防渗和垂直防渗相结合的工艺。
(4)填埋场基底为抗压的平稳层,不应因垃圾分解沉陷而使场底变形。
(5)填埋场底最低处应设有集液池(井),其内应设有总管通向地面,并高出地面100cm,以便抽出系统。
(6)垃圾填埋场设计应包含气体输导、收集和排放处理系统。
(7)气体输导系统应设置相通的排气管,排气总管应高出地面100cm,以便采集和处理气体用。
(8)对填埋场产生的可燃气体达到燃烧值的要收集利用;对不能收集利用的可燃气体要烧掉排空,防止火灾及爆炸,填埋场设计时,应设有相应设施。
(9)建筑物应保持良好通风,防止可燃气体集聚遇明火爆炸。
(10)填埋场设计时,应设有导流和顺水沟,将自然降水排出场外或进入蓄水池。
3.生活垃圾填埋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及其限值(www.xing528.com)
(1)生活垃圾填埋场大气污染物控制项目:颗粒物(TSP)、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
(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生活垃圾填埋场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控制。
1)颗粒物场界排放限值≤1.0mg/m3;
2)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场界排放限值: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所在区域,分别按照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相应级别的指标值执行。
4.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排放控制项目及其限值
(1)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排放控制项目为: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cr)、生化需氧量(BOD5)和大肠菌值。
(2)生活垃圾渗滤液排放限值见表2-1。
表2-1 生活垃圾渗滤液排放限值
5.生活垃圾填埋场蓄水池废水的排放要求
蓄水池的废水应进入渗滤液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后方可排放。若单独排放,应做适当处理后排放。排放控制项目及其限值按照渗滤液的排放要求执行。
6.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污染评价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不应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污染评价指标按照GB/T14848—93地下水质量标准执行。
对于因地质化学结构而造成地下水本底含量较高的特殊项目,应以场区地下水上游观测井水质指标作为参考指标。
7.填埋作业及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
(1)填埋施工应实行单元填埋,随倒随压,层层压实,当日覆盖、填入的垃圾厚度应以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2)当作业场所降尘过高时,应洒水降尘,或将蓄水池内净化的水回喷到填埋场表层。
(3)填埋场封场时,应做好场地表面处理,并在其表面覆30cm厚的自然土,其上再覆15~20cm厚的粘土,并压实,防止降水渗入填体内。
(4)封场时终场表面应有一定的坡度倾向一方,以排出降水。(5)在填埋场未达到安定化前不准作为建筑用地。
8.检测
垃圾填埋的检测主要有大气监测、噪音监测、地下水监测、垃圾渗滤液排放监测和蓄水池排放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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